切实做到公正司法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06-04 15:28: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东元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法院的永恒追求。人民法院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人民法院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通过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司法职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一、转变思想观念——把思想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到维护社会和谐上来。
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一是严格依法审查立案。做到当立则快立,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和敏感性纠纷,要通过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形式加强把关。二是坚持依法办案。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违背事实、法律和原则“和稀泥”,甚至枉法裁判。三是坚持纠纷解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每个案子不仅要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二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坚持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的每一名干警,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自觉从身边工作干起,从具体的工作着手,实实在在为大局服务。同时,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正确有效地服务好大局。
三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坚持司法为民。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的11项制度和23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每名法官要强化自律意识,忠诚于法律,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坚决遏制案件上诉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申诉再审率高的现象。严格文书审核、签发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感受。我们应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权的运行科学、规范、独立、协调及司法结果的公正、高效、权威。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虽然离不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诉讼权利的理性行使和对诉讼义务的严格履行,但本质上是对法官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司法技能、司法作风提出的要求。法官在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秉承法律方法的理性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司法技巧与司法作风的有机结合并最终实现让来打官司的老百姓都能看到法律是公正的,不让当事人带着对法律不满的印象离开法院。
二、调整工作思路——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院应如何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改进工作。
当前,应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打官司难”和“执行难”问题。打官司难、执行难现象既有社会原因,又有法院自身原因,我们应从自身原因找起,探索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途径。一是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权。及时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释明诉讼疑问。二是坚持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四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五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三、改变工作方式——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依法严惩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治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正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
(二)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诉讼调解。今年,省法院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率要达到70%,基层法院调解率要达到60%。这对我们来讲,目标高、任务重。我们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地多做工作,总结方法与技巧,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配合与协调,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行政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协调。积极探索以协调和和解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对原告起诉有理的,应加强与被告沟通,指出问题,促进尽快纠正错误;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促使撤回起诉;对原告自愿撤诉或主动撤诉的应当及时裁定准许撤诉。对被告坚持错误行政行为不予纠正的,则应严格依法裁判。对于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四)执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执行和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倡导以和解方式解决执行难案,争取最佳执行效果。运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因素,多做工作,努力实现和谐执行。
(五)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方式,着力推进依法、规范。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法院系统关于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文明接访,依法处置,有效防止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屡访现象。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式,着力以防为主。通过创新法制教育方法,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配合社区矫正、指导基层民调等形式,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转变思想观念——把思想观念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到维护社会和谐上来。
一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一是严格依法审查立案。做到当立则快立,特别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和敏感性纠纷,要通过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形式加强把关。二是坚持依法办案。不论是判决,还是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违背事实、法律和原则“和稀泥”,甚至枉法裁判。三是坚持纠纷解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每个案子不仅要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审理,而且要把道理说清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
二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大局观,坚持为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我们的每一名干警,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自觉从身边工作干起,从具体的工作着手,实实在在为大局服务。同时,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正确有效地服务好大局。
三要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坚持司法为民。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为民的11项制度和23项具体措施,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每名法官要强化自律意识,忠诚于法律,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坚决遏制案件上诉率高,改判、发回重审率高,申诉再审率高的现象。严格文书审核、签发关,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要加强司法宣传。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结果的感受。我们应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五要树立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权的运行科学、规范、独立、协调及司法结果的公正、高效、权威。实现司法的和谐运行,虽然离不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诉讼权利的理性行使和对诉讼义务的严格履行,但本质上是对法官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司法技能、司法作风提出的要求。法官在司法为民理念指导下,秉承法律方法的理性与司法人性化的有机结合、司法技巧与司法作风的有机结合并最终实现让来打官司的老百姓都能看到法律是公正的,不让当事人带着对法律不满的印象离开法院。
二、调整工作思路——探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院应如何有针对性地进一步改进工作。
当前,应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打官司难”和“执行难”问题。打官司难、执行难现象既有社会原因,又有法院自身原因,我们应从自身原因找起,探索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途径。一是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权。及时提供诉讼指南,告知诉讼风险,释明诉讼疑问。二是坚持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适时宣判,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提高司法效率。四是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五是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拓展执行方法,完善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管理,切实做到依法执行,文明执行。
三、改变工作方式——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宽严相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依法严惩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治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正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探索建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调解制度,节省司法资源。
(二)民事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诉讼调解。今年,省法院要求人民法庭调解率要达到70%,基层法院调解率要达到60%。这对我们来讲,目标高、任务重。我们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耐心地多做工作,总结方法与技巧,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配合与协调,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三)行政审判方式,着力推进行政协调。积极探索以协调和和解方式处理行政案件,对原告起诉有理的,应加强与被告沟通,指出问题,促进尽快纠正错误;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应积极与原告沟通,促使撤回起诉;对原告自愿撤诉或主动撤诉的应当及时裁定准许撤诉。对被告坚持错误行政行为不予纠正的,则应严格依法裁判。对于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四)执行工作方式,着力推进执行和解。积极探索执行和解的新方法、新途径。大力倡导以和解方式解决执行难案,争取最佳执行效果。运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因素,多做工作,努力实现和谐执行。
(五)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方式,着力推进依法、规范。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条例》和法院系统关于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文明接访,依法处置,有效防止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和屡访现象。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式,着力以防为主。通过创新法制教育方法,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配合社区矫正、指导基层民调等形式,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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