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法院审判工作
2007-05-25 08:5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时小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因此,我们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强化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牢固树立司法和谐的理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始终着眼于和谐,一心谋和谐,全力促和谐,为构建和谐的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社会和谐稳定,找准法院自身定位

  (一)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明确肩负的历史使命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给全市法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增加了更多更新的任务,赋予了更大更重的责任。由于社会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改革过程中大量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要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人民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就是不断发挥职能作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完成所肩负的重任,就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工作标准,着眼于社会和谐、致力于社会和谐,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克服就案办案,重办案轻服务的思想,坚持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贯穿到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明确遵循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三)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明确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正司法。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任务,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坚持平等保护,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二是坚持司法为民。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内容,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坚持服务大局。始终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途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四是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政治要求,作为提供保障的根本保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保持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四)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明确自身的职能定位。

  要在坚持科学发展的指引下,学会用发展的眼光、从全面的高度,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出发点和立足点。一是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二是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把确保稳定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着力点,把稳定工作放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的目标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次上来追求,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三是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特别是要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四是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权威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来实现,靠廉洁、清正的法官队伍来保证。法律只有被公正、高效地适用,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拥有和一体遵从,才能真正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一)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惩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犯罪、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惩治生产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惩处金融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抗税等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2、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法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文明的审判;坚持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的统一。既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切实做到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的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视适用非刑罚处罚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受判处刑罚的,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争取更好的矫治效果,有效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促进罪犯的改造与自新;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调节经济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1、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审慎处理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减少破产费用,降低破产成本,积极清收破产企业债券,提高债权清偿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到慎重立案,精心审理,稳妥执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秩序。

  2、妥善审理商事纠纷案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加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坚持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原则,鼓励诚信交易、制裁违约侵权行为,保障交易安全;慎重处理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案件,保证不良债权处置交易的安全和顺畅,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妥善审理环境侵权案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加大涉及资源、环境方面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严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社会循环经济体系,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依法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品牌创新、维护商业道德,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依法制裁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老人和儿童,不尽赡养、抚养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处理社区邻里纠纷时,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爱护环境、举止文明的道德风尚,依法制裁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

  2、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村社会和谐。加强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进一步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依法审理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的各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依法审理乱收费、乱摊派、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等涉农行政案件,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以及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民主管理的犯罪,维护农村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3、妥善审理劳动争议事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及时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4、妥善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的和谐。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救济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审理群体性行政案件,妥善协调好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对受到国家机关违法侵害的公民给予救济和补偿,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和谐社会建设

  (一)完善立案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障

  立案是人民法院的“窗口”。全市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对当事人的依法诉求,不得在立案环节人为设置障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切实建立健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诉讼风险提示制度,方面群众诉讼。要加强立案引导和诉讼指导,为立案和涉诉群众解疑释惑正确行使释明权,为人民群众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帮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判后释疑制度,结合具体案情因势利导,化解矛盾、减少纷争。要逐步推广申诉听证制度,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二)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研究和探索案件的速裁程序,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严格证据规则的规范适用,完善庭前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保障措施,不断提高法官的质证、认证水平;明确划分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活动。审判委员会原则上只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合议庭不能解决的案件,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应当起好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的作用,但不包办代替或进行不恰当的干预。

  (三)完善公开审判机制,促进司法民主

  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全市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以庭审公开为中心,不断拓展审判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积极探索审判公开的方式和途径,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保廉洁,促进法院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切实公开立案条件和诉讼收费标准,全面推进二审开庭,提高当庭裁判率,要进一步强调以法论理,公开裁判理由和依据,提高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案件审理制度,加强庭审监督,促进司法廉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调解和判决中的作用;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确保律师在阅卷、庭审过程中的正当权利。

  (四)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树立司法权威

  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按照执行工作规律要求,探索建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两权分立、相互制均、相互协调的分权制衡机制。要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探索建立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体系,并与金融、工商、国土、房管部门联网配合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提高自动履行率。要逐步推行“阳光执行”,在执行案件中公开被执行人名单,号召群众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营造护民、安商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四、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充分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探索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其制定辩护人。

  (二)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巩固和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工作机制;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设立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在村社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三)不断强化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全市法院要树立调解是最有效结案方式的观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四)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全市法院要继续贯彻中央、省市委的指示精神,探索建立处理涉诉信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理涉诉信访的力度。要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法院自身的责任,努力做到“矛盾不外推、不上交”,切实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预警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事件,要及时主动地向市、县(区)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疏导、化解工作,要严格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狠抓责任追究,搞好源头治理。对涉诉信访的重点老户案件,由市、县区法院院长、副院长作为直接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五、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不断增强司法能力

  (一)加强党的领导,明确工作方向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全面的政治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全市法院要自觉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自觉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好审判,全面落实党委的工作意图,主动向党委报告法院工作部署,确保党委全面掌握法院工作情况。要增强党性观念,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委权威,确保政令在全市法院的畅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的统一,坚持执行党的政策与执行法律的统一,确保法院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要切实加强法院系统党组织建设,增强广大党员的执政意识,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二)强化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组织者和实践者,加强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保证。全市法院要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目标,不断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提高法官遴选质量,积极推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中选拔的制度;要着力提高掌握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培育忠诚法律的精神和品格,练就深厚的法律功底;要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总结调解经验,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增强亲和力,加强沟通力,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着力提高探索创新能力,通过推进工作创新,带动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提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和把握,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着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利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坚决清除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确保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始终远离案件的利益格局,做到廉洁司法、公正司法。

  (三)加强基层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基层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基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体,人民法庭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发挥。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要始终把规范人民法庭司法行为、提高人民法庭司法水平、增强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作为司法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牢固树立“基层优先”的观念,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坚持以满腔的热情,把精力向法庭集中、力量向法庭加强、政策向法庭倾斜、工作向法庭贴近,夯实基层基础工作。要贯彻既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又便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按照最高法院提出的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结合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等因素,积极稳妥地做好人民法庭的调整、巩固工作,使人民法庭设置更加符合审判工作要求。要不断创新人民法庭建设思路,将资源的优化整合作为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切入点,积极实施法院机关与人民法庭之间的轮岗和交流,把人民法庭建成培养干部、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投入,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人民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任务,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庭管理的科学化、规模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落实

  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大有作为。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通过审判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工作,按照党委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全市两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落实到位。全市两级法院领导要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及时督促,常抓不懈。要注意总结经验,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做好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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