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兴院”、“和谐司法”与“和谐社会”
2007-05-22 13:39: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成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既是经济发展“黄金机遇期”,也是社会发展“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担负着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重要职责,面临着极大的任务和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院的保障和支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程度,归根结底取决于法院自身建设,取决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谐司法”理念,“和谐社会”是目标,“和谐司法”是保障,“和谐兴院”是基础,三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终,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一、“和谐兴院”是基础

  法院作为社会肌体的一部分,法院法官作为社会的构成细胞,两者都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法院自身是否和谐,既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贯彻“和谐兴院”的理念,就是充分调动法院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牢固树立法院及法官应当走在和谐社会建设前列的思想,扎实有效地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以法院自身和谐,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以法院自身和谐,示范和推动社会和谐。

  一是工作关系要和谐。和谐的工作关系要求法院内部领导、部门、法官之间要荣辱与共、和睦相处、密切配合、相互关爱、人和气顺。首先,领导班子要和谐。贯彻“以和为贵”的理念,把建设团结协调、充满智慧、富有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的领导班子作为和谐法院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落实民主集中制,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努力营造识大体、顾大局、互相欣赏、互相配合的良好氛围。其次,干群关系要和谐。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培养人,充分调动法院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把法院发展与法官个人的发展结合起来,坚持公道正派用人,公道正派办事,大力营造“想干给机会、能干给岗位、干好给地位”的良好环境,使广大法官学习有条件、工作有平台、生活有依托、发展有机会,大力培育和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队伍。第三,法院文化要和谐。贯彻“以院为家”的理念,广泛运用各种载体,认真搞好法院文化建设,培养健康情趣,陶冶高尚情操,融洽内部关系,倡树正风正气。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评价、奖励机制,大力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让广大法官在和谐氛围中干事创业,在干事创业中分享法院和谐发展的成果,从而更好地树立“院兴我荣、院衰我耻”意识,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潜能、团队精神和干事创业激情。

  二是工作秩序要和谐。好的工作秩序靠规范,规范靠制度,制度靠落实。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好的制度可以使品行差的人无法恣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构建和谐顺畅的工作秩序,就必须适应法院工作特点和运行规律,建立覆盖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队伍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使法院的各个部门、各项工作,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既高效运转又有条不紊,从而起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目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度要有针对性,制订制度要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符合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制度落实中可能出现的多方面因素,做到简明、实用、可操作,既不能包罗万象、“懒婆娘裹脚”,又不能大而化之、空洞无物,更不能亦左亦右、标准不明。制度要有透明性。制度一经制订应当公开,并适时组织学习,让法官知晓那些事不准做,违反了应当受到如何惩处,那些事可以做、如何做、怎样做得更好,从而更好地发挥好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示范性和导向性,使制度内化于心,外见于行。落实制度要靠奖惩,制度要有奖惩性,该奖则奖,该罚则罚,奖惩兑现,以此推动和谐顺畅工作秩序的形成。

  三是工作作风要和谐。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了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的要求,凸显了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作风不仅是一个工作方法、工作态度问题,更重要的是个人品德修养、觉悟问题。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法院工作也面临着许多矛盾和问题,和谐法院建设不是表面上的无原则“一团和气”,而是要求工作作风在适应时代要求,满足群众的愿望的前题下,协调好部门同志之间的工作关系,挖掘内力,借助外力,形成整体合力。当前法院审判运行机制、运行方式不断改革,审判权相对分散,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如何做到放权而不放任,监督而不干预,既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办案,又要确保办案的质量、效率以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要有机统一,是需要研究的新问题。必须要加强监督,强化依法办案意识,强化司法为民观念,强化令行禁止作风。在法院作风建设上,要倡树“三种意识”:即:在学习上要像一所学校,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相互学习,集思广益,共同提高;在工作上要像一支军队,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在生活上要像一个家庭,理解支持,团结友爱,和谐相处,风正气顺,心齐劲足。抓好法官工作作风,要坚持立说立行,从办好每一件案子、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干好每一件具体工作等抓起,体现良好工作作风,展示良好法院形象。

  二、“和谐司法”是保障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人民法院要“和谐司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落后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告状难、诉讼累、判决公信力差、执行难、申诉难等仍然存在。法院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法院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必须要强化服务观念,把主业放在审判职能作用发挥上,把工作目标定位在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上。办好一件案子,就意味着减少一个不和谐因素,就增加了一个和谐因素,从而促进社会的融洽和谐。

  一是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毛主席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取得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和谐司法”要求人民法院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坚持情为民为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方法,通过科学设计审判、执行、信访工作等流程,设立咨询处、导诉台、便民诉讼联系点,实行远程网络立案,开展巡回办案等形式,方便群众诉讼,解决好人民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要通过普通程序简易审、案件即收即结等形式,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强化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公正。

  二是提供公正权威服务。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社会的不公平可以通过司法工作得到矫正、平衡、补偿,而司法的不公正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希望和寄托破灭,对法治的信心彻底丧失,进而导致依法治国失去群众基础。因此,人民法院要坚持把司法公正当成司法工作的生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平等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平等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既保证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又让当事人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正;要规范执法尺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裁判结果畸重或畸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让当事人得到有效率的“公正”;要保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保持法官中立,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行为,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维护形象公正。

  三是提供人文化的温馨服务。“和谐司法”要求司法为民,司法更加人文化,更具亲和力。为此,法院和法官要破除“衙门”作风,树立“公仆”意识,想人民群众所想,急人民群众所急,帮人民群众所需,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搞好服务。要针对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特点,大力搞好法制宣传,对诉讼执行的当事人,通过发放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举证须知等,让其明白诉讼的基本知识及其风险;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在诉讼费收取上要依法实行减缓免;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执行中不明白、不理解的事项,要依法及时释明,“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要态度热情、文明服务,进门一声问好,让座一把椅子,端上一杯开水,答疑一片诚心,临走一声再见,通过人文化的温馨服务,缩短感情距离,让人民群众感到放心、舒心、顺心。

  三、“和谐社会”是目标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需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应当体现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谐社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上来。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谐兴院”、“和谐司法”目的都在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法院工作只有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才能解决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依法审判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对于法院的重大情况、重要改革、重点工作,要及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依靠党委的领导解决法院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法院自身的和谐发展,从而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是自觉服务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服务大局、保障大局、维护大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内,各种矛盾凸现,各种利益交织,法院审判工作必须把服务大局和立足本职结合起来,服务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中服务大局,保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正确处理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特别是在具体处理案件过程中,既要把握好法律的实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又要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考虑公众和社会的承受力。一方面,“和谐司法”不是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不重视、不考虑社会效果,往往造成“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社会乱了”,从而最终使法治权威受到质疑和影响;另一方面,“和谐司法”不是“和稀泥”,更不是让法官违背法治原则和精神,违法办案,而是考虑到有的矛盾纠纷不是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就可以有效解决的,有的矛盾纠纷处置情况要综合考虑合法、合理、合情方面的因素,法官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取得共赢的效果,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搞好工作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需要法院适应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创新新方法,做出新业绩。“和谐兴院”是基础,要求法院在自身班子和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要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凝聚人心和力量,促进自身和谐发展;“和谐司法”是保障,要求法院要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完善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安宁社会环境的能力,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讲究办案艺术,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力求“案结事了、案结事好”,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和谐社会”是目标,法院既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又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服务大局,通过巡回办案、以案讲法、帮助培训司法联络员、人民调解员等形式搞好法制宣传,积极参加访贫问苦、慈善捐助、义务献血等活动,履行社会职责,做和谐社会的倡导者、促进者、实践者,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形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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