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四大美女"荣登铁通电话卡
画家索赔160万元
2006-03-13 14:02:47
中国法院网讯 (李鹏)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萧先生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著作侵权案。
原告萧先生诉称,萧先生系国家一级美术师、著名的工笔画家,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其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和艺术价值很高,驰名海外。2001年,原告创作完成《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工笔人物画,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并编入由专业出版社——天津杨柳青画社正式出版的《萧玉田古诗词画意》。该作品饱含着原告智力创造中的艰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较高的艺术、经济价值。
原告发现本案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画,将《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制作成17990IP电话卡,在众多营业厅和销售网点发行销售,通过收取电话费获得较大利润;并流入全国各地邮、币、卡收藏市场继续交易。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没有表明作者的身份、没有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未经授权而改变了作品的布局,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将作品制作成多分,擅自向公众发行出售,未支付使用作品的报酬,未返还原告应得利润和赔偿损失。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复制发行获酬权。
由于本案被告以原告的美术作品为载体,添加了许多与画面毫无关系的边饰、文字、标识等为企业做广告。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风格,降低了作品的艺术品位,且发行销售量巨大,贬损了原告的声誉,使原告名誉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原告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维权,不得不聘请律师,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代理诉讼支付合理费用,严重影响创作和美术作品的销售,使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这四幅美术作品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食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该据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已发行的侵权17990IP电话卡,在中国文化报或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返还原告应得利润、赔偿经济损失、支付作品使用费每幅作品20万元,共计80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5000元,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调查取证合理开支1000元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974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萧先生诉称,萧先生系国家一级美术师、著名的工笔画家,在国内外享有盛名,其美术作品的艺术品位和艺术价值很高,驰名海外。2001年,原告创作完成《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工笔人物画,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并编入由专业出版社——天津杨柳青画社正式出版的《萧玉田古诗词画意》。该作品饱含着原告智力创造中的艰辛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较高的艺术、经济价值。
原告发现本案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画,将《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制作成17990IP电话卡,在众多营业厅和销售网点发行销售,通过收取电话费获得较大利润;并流入全国各地邮、币、卡收藏市场继续交易。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没有表明作者的身份、没有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未经授权而改变了作品的布局,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将作品制作成多分,擅自向公众发行出售,未支付使用作品的报酬,未返还原告应得利润和赔偿损失。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者完整权、复制发行获酬权。
由于本案被告以原告的美术作品为载体,添加了许多与画面毫无关系的边饰、文字、标识等为企业做广告。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风格,降低了作品的艺术品位,且发行销售量巨大,贬损了原告的声誉,使原告名誉和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原告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维权,不得不聘请律师,为制止侵权、调查取证、代理诉讼支付合理费用,严重影响创作和美术作品的销售,使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
《貂蝉拜月》、《贵妃醉酒》、《西施浣纱》、《昭君出塞》这四幅美术作品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食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该据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已发行的侵权17990IP电话卡,在中国文化报或法制日报上公开道歉,返还原告应得利润、赔偿经济损失、支付作品使用费每幅作品20万元,共计80万元人民币,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5000元,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调查取证合理开支1000元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974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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