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摩托手未戴头盔摔进洼坑身亡
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者未设标志赔偿4.62万元
2006-02-14 14:49:21
中国法院网讯 (石中原) 承包维修城市市区道路的企业公司,未在其承包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致使一摩托车手掉进路面洼坑内摔伤死亡。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案,法院判令承包维修道路的公司,承担死者30%赔偿责任计4.62万余元。
2004年6月24日下午3时许,孙某驾摩托车行驶至阜阳市中南大道路段时,不慎掉进路面的一个洼坑内,连人带车摔出坑外。孙某随后被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但因颅脑致伤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孙某的亲属为此支付医疗费1.34万余元。为索赔损失,孙某之妻及两子女和孙某之父四人多次与被告方协商,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明,事发路段中南大道,因年久失修,路面存在着坑洼洼情况。该路段在事故发生前,已由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给被告公司维修。孙某事发时该公司尚未维修到事发之处。
法院还查明,受害人孙某事发时没有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诉讼期间原告方也未举证孙某合法持有摩托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赔偿责任计7.71万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在维修施工的中南大道上设置警示标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被告未尽到应有义务,造成孙某摔伤致死事故,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法,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法驾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法院认定孙某本人应对该起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6月24日下午3时许,孙某驾摩托车行驶至阜阳市中南大道路段时,不慎掉进路面的一个洼坑内,连人带车摔出坑外。孙某随后被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但因颅脑致伤严重,经救治无效死亡。孙某的亲属为此支付医疗费1.34万余元。为索赔损失,孙某之妻及两子女和孙某之父四人多次与被告方协商,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查明,事发路段中南大道,因年久失修,路面存在着坑洼洼情况。该路段在事故发生前,已由阜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给被告公司维修。孙某事发时该公司尚未维修到事发之处。
法院还查明,受害人孙某事发时没有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诉讼期间原告方也未举证孙某合法持有摩托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公司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50%赔偿责任计7.71万元。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二审后认为,上诉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在维修施工的中南大道上设置警示标志,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被告未尽到应有义务,造成孙某摔伤致死事故,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孙某未戴安全头盔且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违法,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违法驾驶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因此,法院认定孙某本人应对该起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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