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面包车撞砂堆状告公路局案三审揭谜
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与接警记录不符
2005-12-09 11:09:08
中国法院网讯 (石中原 李刚) 一辆面包车深夜高速行驶在公路上,因驾驶员未能观察到前方路面上的一堆砂土,撞上后造成车损人伤。为此,受害方将公路局告上法庭,双方打了三年官司。日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三次审理,最终判决公路局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张某在诉讼中称,2002年4月21日夜12时许,张某驾车行至阜阳市阜颍路阜南县朱寨路段时,因撞上路边的砂堆而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当时坐在车内的蔡某从车前部挡风玻璃处被撞飞车外,头面部多处受伤,双眼睑皮肤裂伤,右眼角巩膜穿通伤。蔡某住院治伤支出医疗费1444余元,张某修车换件支出1.25万余元。
2003年4月18日,蔡某、张某以阜阳市公路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路局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对管理路段疏于管理,未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故判令被告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计1.52万余元。同时认定原告张某夜间行车速度过快,观察路面不细,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阜阳公路局不服,以车辆事故发生地路面堆放的砂子不是公路局存放,也不是道路施工所用,公路局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5月26日,阜阳中院经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阜阳公路局仍不服,向阜阳中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该案进入再审后,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公路局应否承担责任这一焦点问题,阜阳中院再次开庭审查该案的所有证据。
公路局申诉认为,原判决中所依据的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着报案记录与“证明”事实相互矛盾问题。正是这一申诉理由,使该案发生了变化。
阜阳中院再审查明,在事发后张某报案的接警记录中曾有“一辆车与摩托车相撞”的内容,而在交警部门立案登记表中,有关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栏中记录的内容则为“经查,系一辆面包车单方肇事撞到一堆砂子上,造成车内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显然,当时报案与事故勘查记录内容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而公路局一直坚称在当时的事发公路段,没有进行挖补施工工程,也没有堆放砂石等物。同时,车主张某是在事故发生后近一年时间才提起诉讼,现场真实情况难以复原。为此,阜阳中院再审该案后认为,由于被申诉方张某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现场进行勘查的证据,仅提供“车辆撞砂单方肇事”的证明,从而导致该起事故原因不明。为此,蔡某、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遂于日前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诉人蔡某、张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因砂堆引起的三年官司画上句号。
张某在诉讼中称,2002年4月21日夜12时许,张某驾车行至阜阳市阜颍路阜南县朱寨路段时,因撞上路边的砂堆而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当时坐在车内的蔡某从车前部挡风玻璃处被撞飞车外,头面部多处受伤,双眼睑皮肤裂伤,右眼角巩膜穿通伤。蔡某住院治伤支出医疗费1444余元,张某修车换件支出1.25万余元。
2003年4月18日,蔡某、张某以阜阳市公路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路局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计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对管理路段疏于管理,未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故判令被告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计1.52万余元。同时认定原告张某夜间行车速度过快,观察路面不细,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阜阳公路局不服,以车辆事故发生地路面堆放的砂子不是公路局存放,也不是道路施工所用,公路局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2004年5月26日,阜阳中院经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阜阳公路局仍不服,向阜阳中院提出申诉。2005年5月,该案进入再审后,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公路局应否承担责任这一焦点问题,阜阳中院再次开庭审查该案的所有证据。
公路局申诉认为,原判决中所依据的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存在着报案记录与“证明”事实相互矛盾问题。正是这一申诉理由,使该案发生了变化。
阜阳中院再审查明,在事发后张某报案的接警记录中曾有“一辆车与摩托车相撞”的内容,而在交警部门立案登记表中,有关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栏中记录的内容则为“经查,系一辆面包车单方肇事撞到一堆砂子上,造成车内人员受伤,车辆严重损坏。”显然,当时报案与事故勘查记录内容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而公路局一直坚称在当时的事发公路段,没有进行挖补施工工程,也没有堆放砂石等物。同时,车主张某是在事故发生后近一年时间才提起诉讼,现场真实情况难以复原。为此,阜阳中院再审该案后认为,由于被申诉方张某未能在诉讼中提供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对现场进行勘查的证据,仅提供“车辆撞砂单方肇事”的证明,从而导致该起事故原因不明。为此,蔡某、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局赔偿损失的证据不足。法院遂于日前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诉人蔡某、张某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因砂堆引起的三年官司画上句号。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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