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一商行状告政府 副市长出庭应诉
2017-12-12 14:51:36
- 图为庭审现场。
- 图为赵强副市长签字确认庭审笔录。
中国法院网讯 (林芳羽 罗广勋)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也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防城区某商行诉被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强、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杨尚秋出庭应诉。
2017年4月27日,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防城区某商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防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该商行违法所得及罚款5000元的决定。该商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随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了防城港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9月14日,该商行将防城港市食药监局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商行诉称,2017年3月1日,防城港市食药局到该商行处检查,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商行经营的部分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在没有开出任何提押及异地保存手续的情况下,将商行货物扣押拉走,时隔7日后才出具扣押决定书,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商行还认为,自己作为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的能力和法律意识,都不是很强,难免会出现错误,食药监局在检查中应当以教育和指导为主,并给予原告更正的时间和机会,立即扣押拉走商品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作为第一被告的防城港市食药监局在庭上辩称,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当天开具了《先行登记和保存物品通知书》,7天后又开具了《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相关规定,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原告起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作为第二被告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过几个小时的法庭辩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商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尚秋庭后表示,管理者跟经营者在法庭上是平等的,通过此次庭审,作为政府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也将有所反思,在今后执法过程中,如何改进自身工作方式方法,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大家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2017年4月27日,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防城区某商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防食药监食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该商行违法所得及罚款5000元的决定。该商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随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了防城港市食药监局的处罚决定。9月14日,该商行将防城港市食药监局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商行诉称,2017年3月1日,防城港市食药局到该商行处检查,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商行经营的部分商品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在没有开出任何提押及异地保存手续的情况下,将商行货物扣押拉走,时隔7日后才出具扣押决定书,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商行还认为,自己作为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业务的能力和法律意识,都不是很强,难免会出现错误,食药监局在检查中应当以教育和指导为主,并给予原告更正的时间和机会,立即扣押拉走商品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作为第一被告的防城港市食药监局在庭上辩称,执法人员在扣押物品当天开具了《先行登记和保存物品通知书》,7天后又开具了《扣押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相关规定,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原告起诉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作为第二被告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认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过几个小时的法庭辩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宣判,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商行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告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尚秋庭后表示,管理者跟经营者在法庭上是平等的,通过此次庭审,作为政府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也将有所反思,在今后执法过程中,如何改进自身工作方式方法,争取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大家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