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硕士遭拒录案一审:徐州人社局被判程序违法
2018-02-23 20:00:14 | 来源:中国新闻网
文学女硕士纪元遭拒录,起诉江苏省徐州人社局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微博今日发布通报。法院依法宣判,认定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驳回纪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通报称,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程序违法。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不只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徐州市人社局在纪元即将被公示为涉案岗位拟聘人员时,以其不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为由,取消其聘用资格,必然对纪元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徐州市人社局应根据前述规定,告知纪元其决定的内容及依据,并告知纪元陈述、申辩权利。而徐州市人社局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直接告知纪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不符。尽管纪元后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和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情况报告,实际上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徐州市人社局前述未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与此同时,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过程中亦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招聘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和被告庭审陈述,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次招聘工作岗位设置、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考察等各环节都负有监督和查纠的职责。徐州市人社局应当及时、审慎履行上述职责,对考生信息及时核实、纠错。纪元以“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报考涉案岗位,并在资格复审中提交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虽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具体实施审核,但最终的审核结果是由徐州市人社局对外公布。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徐州市人社局在涉案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
徐铁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由于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确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条件,其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通报称,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程序违法。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前未告知纪元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要求。依法行政不只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徐人社发〔2013〕25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本案中,徐州市人社局在纪元即将被公示为涉案岗位拟聘人员时,以其不符合涉案岗位专业要求为由,取消其聘用资格,必然对纪元的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徐州市人社局应根据前述规定,告知纪元其决定的内容及依据,并告知纪元陈述、申辩权利。而徐州市人社局只是将其决定口头告知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未直接告知纪元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与上述规定不符。尽管纪元后向徐州市人社局提交了江苏师范大学的证明和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人教处的情况报告,实际上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但不能以此否定徐州市人社局前述未告知行为的违法性。
与此同时,徐州市人社局在此次招聘过程中亦存在对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监督不及时、对报考资格把关不严的不当之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招聘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和被告庭审陈述,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次招聘工作岗位设置、资格初审、资格复审、考察等各环节都负有监督和查纠的职责。徐州市人社局应当及时、审慎履行上述职责,对考生信息及时核实、纠错。纪元以“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专业报考涉案岗位,并在资格复审中提交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虽然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徐州市征收办具体实施审核,但最终的审核结果是由徐州市人社局对外公布。徐州市人社局对此把关不严、履行纠错职责滞后,导致纪元通过资格初审、笔试、复审、面试,进入体检、考察。徐州市人社局在涉案招聘过程中未能及时、审慎履行职责,实属不当。
徐铁法院认为,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事业单位聘用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但程序违法。考虑到徐州市人社局在取消纪元聘用资格问题上,实体处理正确,整个徐州市的该次招聘工作业已结束,判决撤销其行政决定,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判决确认徐州市人社局取消纪元聘用资格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由于纪元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上载明的专业确不符合涉案岗位的招聘条件,其要求恢复聘用资格、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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