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人物高政代子索赔 6奶粉商赔6万
2005-04-15 16:23:43
中国法院网讯 (刘稳梧 郭阳) 4月14日,2004年度中国法治人物,安徽省太和县农民高政代儿子向劣质奶粉销售商索赔一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六名被告被判决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6.1万余元。法院还依法批准高政免缴诉讼费4861元。
2004年6月29日,高政作为其仅出生10个月的儿子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销售不合格奶粉,致使儿子小强食用奶粉后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症状的六名被告,索赔各种损失计2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高政之子小强于2003年8月6日出生后第10天起,开始食用“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一个月后出现持续高烧、腹泻等营养不良症状,先后到三家医院五次住院治疗。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伊鹿”牌奶粉为不合格产品,小强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有关。
法庭认为,经销“伊鹿”牌不合格奶粉的被告马大成、刘洁、高建、张军、路玉成、刘家显,依法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以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情况,阜阳中院依法判决六名被告共赔偿原告小强医疗等其他损失2.1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6.1万余元。其中由被告马大成承担总赔偿额的50%;被告刘洁、高建承担30%;被告张军承担10%;路玉成、刘家显各承担5%。同时,六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悉,六名被告还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已先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2004年6月29日,高政作为其仅出生10个月的儿子小强的法定代理人,向阜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销售不合格奶粉,致使儿子小强食用奶粉后出现严重营养不良症状的六名被告,索赔各种损失计20余万元。
经审理查明,高政之子小强于2003年8月6日出生后第10天起,开始食用“伊鹿”牌婴幼儿奶粉。一个月后出现持续高烧、腹泻等营养不良症状,先后到三家医院五次住院治疗。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伊鹿”牌奶粉为不合格产品,小强营养不良与食用不合格奶粉有关。
法庭认为,经销“伊鹿”牌不合格奶粉的被告马大成、刘洁、高建、张军、路玉成、刘家显,依法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各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以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情况,阜阳中院依法判决六名被告共赔偿原告小强医疗等其他损失2.1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合计6.1万余元。其中由被告马大成承担总赔偿额的50%;被告刘洁、高建承担30%;被告张军承担10%;路玉成、刘家显各承担5%。同时,六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另悉,六名被告还因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已先期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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