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举证不能担责
2005-09-15 16:14:09
中国法院网讯 (石中原 民婷荣) 储户宫英(化名)在银行存款13.4万余元,一年后发现存单被盗,即去银行查询挂失,却被告之该存款余额仅有0.84元,其余款已被储户取走。双方为此引发争议。银行以涉嫌诈骗报案;储户提起存单纠纷诉讼。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银行举证不能,终审判决银行承担该笔存款的赔偿责任。
2001年5月21日,阜阳市民宫英在阜阳某银行办理活期存单一张,存入现金13.4万元,并设置了密码。2002年6月23日,宫英发现存放在家中的存折被盗,即到银行查询,却被银行告知该存单上仅有存款余额0.84元。后宫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侦破。2002年7月10日,宫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13.4万元及利息。银行则以宫英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宫英在银行的存款,系其挂失期满,修改密码后被支取,宫英要求银行赔偿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宫英的诉讼请求。宫英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二审期间,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于2003年10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由于侦查机关对该案涉嫌犯罪问题侦查无果,2005年3月,阜阳中院恢复该案进入审理程序。2005年6月20日,该案由法庭公开审理。
现有证据显示,2002年5月10日,宫英的存单被人以密码遗失为由到银行申请挂失,挂失人填写的姓名为宫英,家庭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内容也均为宫英的数据。银行随后办理了该存单挂失手续,并于一周后的5月17日为该存折挂失人更换了新密码。当日,该存款被提取一万元;后在同月19日和20日,该存折内的余款除留0.84元外,又被人分三次从阜城和异地取走。
该案一审期间,宫英为证明银行存单挂失申请书字迹不是自己所为,申请文字鉴定。鉴定机关以存单上字迹少未予鉴定。二审期间,法院依申请再次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字迹鉴定,但因被诉银行未能提供挂失申请单原件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阜阳中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上诉银行赔偿上诉人宫英被冒领支取的存款13.4万元及利息。
2001年5月21日,阜阳市民宫英在阜阳某银行办理活期存单一张,存入现金13.4万元,并设置了密码。2002年6月23日,宫英发现存放在家中的存折被盗,即到银行查询,却被银行告知该存单上仅有存款余额0.84元。后宫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侦破。2002年7月10日,宫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13.4万元及利息。银行则以宫英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6月27日,一审法院以宫英在银行的存款,系其挂失期满,修改密码后被支取,宫英要求银行赔偿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宫英的诉讼请求。宫英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二审期间,因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于2003年10月25日裁定中止审理。由于侦查机关对该案涉嫌犯罪问题侦查无果,2005年3月,阜阳中院恢复该案进入审理程序。2005年6月20日,该案由法庭公开审理。
现有证据显示,2002年5月10日,宫英的存单被人以密码遗失为由到银行申请挂失,挂失人填写的姓名为宫英,家庭电话及身份证号码内容也均为宫英的数据。银行随后办理了该存单挂失手续,并于一周后的5月17日为该存折挂失人更换了新密码。当日,该存款被提取一万元;后在同月19日和20日,该存折内的余款除留0.84元外,又被人分三次从阜城和异地取走。
该案一审期间,宫英为证明银行存单挂失申请书字迹不是自己所为,申请文字鉴定。鉴定机关以存单上字迹少未予鉴定。二审期间,法院依申请再次委托有关鉴定机关进行字迹鉴定,但因被诉银行未能提供挂失申请单原件使鉴定无法进行。为此,阜阳中院综合该案现有证据,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被上诉银行赔偿上诉人宫英被冒领支取的存款13.4万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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