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住客酒店自缢 酒店登记疏忽担责10%
2005-12-21 10:43:31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瑜)  一名女住客在入住酒店的第三天被发现自缢于房间内,死者父母以酒店在登记时将女儿的名字输入错误导致延误了警方救助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对女儿的自杀身亡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酒店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7岁的小柯原是一名大学毕业的外事翻译,她在28岁时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2004年夏天,小柯的病情一再反复,总是唠叨要“回天国去”。8月21日,她又在家中反复说起“我决心回天国去了,因为神在上天呼唤我”,还拿出了纸和笔,声称要写遗书。就在柯母到门口拦出租车准备带女儿去医院的时候,小柯已走出家门不知去向了。一个小时后,小柯给家里打了个电话,告诉母亲自己现在就要去寻死了。心急如焚的小柯父母立即向警署报了案。根据小柯父母的推测,小柯没有其他地方可去,只能去酒店或者旅馆。然而,警方在上海旅客网上全力搜索,也没有小柯的住宿登记。第三天,小柯被发现自缢于长宁区某酒店的客房内。事实上,小柯离家出走后,就凭失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入住了该酒店,而酒店在登记时将小柯名字中的“奕”字错输为“弈”,因此警方在网上搜索时,没能找到小柯的入住登记。

  小柯父母认为,正是由于酒店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他们无法及时找到正在自杀的女儿,酒店应当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要求酒店赔偿丧葬费2400余元、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而酒店则辩称,小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才导致女儿离家出走并自缢身亡,酒店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海市旅馆业的相关行业规定,酒店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酒店疏于谨慎执行规章规定,发生失误行为,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柯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虽是其父母未善尽监护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离家出走,但其父母原可经由后续救助继续履行保护义务,阻止不利后果的发生。正是酒店的过失行为阻断了小柯父母实施救助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柯的死亡,与其死亡后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综合酒店方的自身过错、事件的偶发性及酒店的经营等级等具体情节,法院酌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偿丧葬费1219元、死亡赔偿金33366元。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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