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笔记本竟是样机 商家欺诈退一赔一
2005-03-15 14:16:35
中国法院网讯 (丁慧) 大学生陈某花了8800元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却发现该电脑为公司样机,故以该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而公司辩称陈某购机时对此知情。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司证据不足,判决该公司退还陈某电脑货款8800元,并赔偿陈某8800元。
去年7月,陈某在宏图三胞公司选购了一台联宝CL50-40G笔记本电脑,价格为8800元。得到新电脑的陈某满心欢喜,不料,没过多久,陈某便发现,这台“新”电脑里竟然有宏图三胞电脑公司工作人员的照片,很明显,这是台被使用过的旧机器。陈某于是向工商所投诉,在工商所组织的调解中,宏图三胞公司承认这台电脑曾被作为样机使用,但公司反复强调陈某在购买机器时对这一情况已知晓。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陈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图三胞电脑公司退还其购买联宝笔记本电脑的价款88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人民币8800元。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仍然坚持陈某对购买的电脑系样机已事先知情。公司拿出了与7月最相邻近期间的销售记录,希望借此说明8800元是明显低于当时同品牌同型号电脑的销售价格的。公司与陈某之间针对样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陈某愿意接受该样机,宏图三胞公司则愿意接受低于新机的销售价格,因此公司在销售中没有欺诈故意。
对宏图三胞公司的这番辩解,陈某当然不能接受,她表示,自己购买的电脑是从仓库中取出的,当时电脑上清清楚楚贴着封条。同时,宏图三胞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也没有标明电脑系样机及价格经过打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捏造、歪曲、掩盖事实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从宏图三胞公司出具的购货发票看,并不能证明陈某购买电脑时已明知是样机,由于宏图三胞公司不能就这一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不能排除其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陈某主张“退一赔一”的理由成立。
去年7月,陈某在宏图三胞公司选购了一台联宝CL50-40G笔记本电脑,价格为8800元。得到新电脑的陈某满心欢喜,不料,没过多久,陈某便发现,这台“新”电脑里竟然有宏图三胞电脑公司工作人员的照片,很明显,这是台被使用过的旧机器。陈某于是向工商所投诉,在工商所组织的调解中,宏图三胞公司承认这台电脑曾被作为样机使用,但公司反复强调陈某在购买机器时对这一情况已知晓。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陈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宏图三胞电脑公司退还其购买联宝笔记本电脑的价款8800元,并按照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人民币8800元。
法庭上,宏图三胞公司仍然坚持陈某对购买的电脑系样机已事先知情。公司拿出了与7月最相邻近期间的销售记录,希望借此说明8800元是明显低于当时同品牌同型号电脑的销售价格的。公司与陈某之间针对样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陈某愿意接受该样机,宏图三胞公司则愿意接受低于新机的销售价格,因此公司在销售中没有欺诈故意。
对宏图三胞公司的这番辩解,陈某当然不能接受,她表示,自己购买的电脑是从仓库中取出的,当时电脑上清清楚楚贴着封条。同时,宏图三胞公司开具的发票上,也没有标明电脑系样机及价格经过打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捏造、歪曲、掩盖事实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加倍赔偿损失。从宏图三胞公司出具的购货发票看,并不能证明陈某购买电脑时已明知是样机,由于宏图三胞公司不能就这一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不能排除其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陈某主张“退一赔一”的理由成立。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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