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500万 获刑股东仍须补足资金
2005-04-19 11:21:27
中国法院网讯 (丁慧) 沈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却在公司注册后抽逃出资近五百万元,结果不但被判刑罚,还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补足资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起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判决沈某偿付抽逃的资本金人民币497.43万元及利息。
2002年8月,沈某与航天机电公司、丁某等五家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出资设立福莱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根据公司章程,沈某需出资646.2万元,占公司35.9%的股份。自2002年9月开始,沈某先后多次从福莱特公司抽逃出资,金额高达497.43万元。事发后,沈某于2004年9月24日被法院以抽逃出资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福莱特公司认为沈某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于今年初,向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补足抽逃的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福莱特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公示资料,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股东,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其股东义务,不得在公司登记后抽逃出资。而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沈某在福莱特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抽逃出资,构成犯罪。鉴于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沈某在接受刑罚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2年8月,沈某与航天机电公司、丁某等五家企业、个人一起共同出资设立福莱特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万元。其中,根据公司章程,沈某需出资646.2万元,占公司35.9%的股份。自2002年9月开始,沈某先后多次从福莱特公司抽逃出资,金额高达497.43万元。事发后,沈某于2004年9月24日被法院以抽逃出资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福莱特公司认为沈某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于今年初,向上海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沈某补足抽逃的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福莱特的公司章程以及工商公示资料,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股东,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其股东义务,不得在公司登记后抽逃出资。而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沈某在福莱特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抽逃出资,构成犯罪。鉴于抽逃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沈某在接受刑罚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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