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太公交车上摔倒 司机置其路边逃离
法院依据逻辑推理判决公交公司赔偿4.7万余元
2005-03-29 16:40:17
中国法院网讯 (丁慧) 八十高龄的王老太在公交车上摔伤后竟被驾驶员丢弃于路边,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王老太急切地寻找这一事件的目击证人。今天,在众多热心人的帮助下,王老太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费用4.7万余元。
2003年7月27日清晨6点多,王老太独自一人乘坐780路公交车,准备到位于重庆南路上的圣伯多禄天主教堂作礼拜。车快到站时,驾驶员一个急刹车,王老太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上。驾驶员见状,将王老太抱下车,置于站台附近,随后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救助,王老太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老人为治疗花去了大量医疗费。
由于780路所属的浦东冠忠公交公司矢口否认老人是在车上受的伤,不懂法律又没有证据的王老太只好找到区政府寻求救助,区政府帮老人联系了法律援助的律师。电视台也连续三次对王老太的遭遇进行报道,呼吁目击当时情形的市民出来作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四位热心市民站了出来,表示曾经看见有780路的驾驶员将一位老太太抱下车。
庭审中,浦东冠忠公交公司仍然否认有此事,坚持认为老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曾经乘坐过780路,老人的骨折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要求老人出示当天乘坐公交车的车票,还提出要王老太在七十多张驾驶员的资料中辨认出当日抱其下车的驾驶员,这一要求未获得法院的准许。法院认为,王老太作为一位年迈的普通乘客,遭受骨折的巨大伤痛后,无义务识记驾驶员的面部特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要保证乘客的安全,由于浦东冠忠公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老太受伤有其他原因,而王老太却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驾驶员将其弃于路边,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各类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321.77元。
判决后,冠忠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承运人的安全送达义务要求,浦东冠忠公交公司在王老太受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3年7月27日清晨6点多,王老太独自一人乘坐780路公交车,准备到位于重庆南路上的圣伯多禄天主教堂作礼拜。车快到站时,驾驶员一个急刹车,王老太站立不稳,摔倒在地上。驾驶员见状,将王老太抱下车,置于站台附近,随后驾车驶离现场。后经交警救助,王老太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老人为治疗花去了大量医疗费。
由于780路所属的浦东冠忠公交公司矢口否认老人是在车上受的伤,不懂法律又没有证据的王老太只好找到区政府寻求救助,区政府帮老人联系了法律援助的律师。电视台也连续三次对王老太的遭遇进行报道,呼吁目击当时情形的市民出来作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四位热心市民站了出来,表示曾经看见有780路的驾驶员将一位老太太抱下车。
庭审中,浦东冠忠公交公司仍然否认有此事,坚持认为老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曾经乘坐过780路,老人的骨折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公交公司要求老人出示当天乘坐公交车的车票,还提出要王老太在七十多张驾驶员的资料中辨认出当日抱其下车的驾驶员,这一要求未获得法院的准许。法院认为,王老太作为一位年迈的普通乘客,遭受骨折的巨大伤痛后,无义务识记驾驶员的面部特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要保证乘客的安全,由于浦东冠忠公交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王老太受伤有其他原因,而王老太却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驾驶员将其弃于路边,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浦东冠忠公交公司赔偿王老太各类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7321.77元。
判决后,冠忠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认为,根据交通运输承运人的安全送达义务要求,浦东冠忠公交公司在王老太受伤事件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