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浦法院推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2003-09-11 13:39:29
中国法院网讯 (商东雷)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近日推出一项新举措——对所有的执行案件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
该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法院不再是“债权银行”,债权能否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
该制度规定,由于受个人商业交易风险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就应当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当事人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就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执行风险。
该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法院不再是“债权银行”,债权能否实现归根结底取决于债务人有无履行能力。
该制度规定,由于受个人商业交易风险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就应当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当事人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权利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就应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执行风险。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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