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经过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想复婚,需要到民政局进行复婚登记。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一对夫妻离婚后想复婚,到民政局以原本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了结婚证,“复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便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这期间补办的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甲与乙2002年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分别于2003年、2010年生育两个儿子。2014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甲称乙婚后没有家庭责任心,夫妻经常吵架。2017年,甲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家人劝说撤回诉讼,2020年,甲再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许甲与乙离婚。离婚后,甲与乙在双方亲属及孩子们的多次撮合下,于2024年1月到民政局以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现甲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请求与乙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起诉离婚时提交的结婚证载明的登记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甲称复婚系民政局新发的结婚证,但经法官仔细核对,发现该证件备注一栏中明确载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在法官的详细询问下,甲这才陈述了事实经过。法官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对甲这种不实事求是的行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并做了正确引导,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认真反思、绝不再犯,由于乙未到庭,甲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为复婚谎称结婚证丢失,补办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甲与乙通过谎称结婚证丢失的方式补办结婚证,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在法院判决下离婚,这意味着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其行为与婚姻法的原则相违背,该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甲乙之间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隐瞒事实真相损人不利己。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可能产生复杂的法律纠纷和问题。如果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或非婚生小孩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由于补办的结婚证无效,这些权益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想要复婚,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