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婚谎称结婚证丢失,补办的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2025-02-11 09:2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依新 赵晓东
 

  实践中,夫妻双方经过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法院起诉离婚后,如果想复婚,需要到民政局进行复婚登记。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一对夫妻离婚后想复婚,到民政局以原本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办了结婚证,“复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便再次来到新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这期间补办的结婚证有法律效力吗?

  甲某与乙某2002年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分别于2003、2010年生育两个儿子,2014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甲某称乙某婚后没有家庭责任心,夫妻经常生气、吵架等,2017年甲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家人劝说撤回诉讼,2020年甲某再次起诉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许甲某与乙某离婚。

  离婚后,甲某与乙某在双方亲属及孩子们的多次撮合下,于2024年1月到民政局以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现甲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请求与乙某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某起诉离婚时提交的结婚证载明的登记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甲某称复婚系民政局新发的结婚证,但经法官仔细核对,发现该证件备注一栏中明确载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在法官的详细询问下,甲某这才陈述了事实经过。

  承办法官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对甲某的这种不实事求是行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并做了正确引导,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认真反思、绝不再犯,由于乙某未到庭,甲某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一、为复婚谎称结婚证丢失,补办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甲某与乙某通过谎称结婚证丢失的方式补办结婚证,但实际上他们已经在法院判决下离婚,这意味着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其行为与婚姻法的原则相违背,该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甲乙之间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二、隐瞒事实真相损人不利己。

  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这种行为被视为不实事求是,并且可能产生复杂的法律纠纷和问题。如果双方之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或非婚生小孩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由于补办的结婚证无效,这些权益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所有公民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想要复婚,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三、复婚的条件和程序。

  复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2、离婚后未再婚;3、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申请复婚需要进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 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五)发放结婚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实际上就是结婚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