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属于国家专卖管理,制造贩卖假烟是违法犯罪行为。然而,总有人为了赚“快钱”铤而走险。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2023年7月份以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告人职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先后三次驾车前往A市,经过被告人杨某的介绍,支出150000元向被告人张某某购进荷花牌、黄鹤楼(软蓝)牌、利群(新版)牌、玉溪(软)牌、中华(硬)牌等多种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三十余箱。还向被告人杨某甲购进价值30610元的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帝豪)牌等假冒伪劣卷烟。
张某某从中获利2800元,杨某从中获利2500元。宋某某、职某将上述假烟分别出售给他人,二人从中获利15000元。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公安机关查获386.6条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35000元。
202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多次从他人手中购进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硬帝豪)牌假冒伪劣卷烟,并从被告人职某、宋某某处购进玉溪(软)牌、中华(硬)牌、硬芙蓉王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后向经营烟酒店的程某等人销售,销售额共计144871元。
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杨某甲所销售及被查获未销售的玉溪(软)牌、黄金叶(硬红旗渠)牌、黄金叶(硬帝豪)牌等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杨某甲非法获利1000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未销售假烟157.4条,价值11558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杨某、职某、宋某某、杨某甲为非法牟利,明知所销售卷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向外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职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以上五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烟草是特种经营产品,国家对烟草实行专控生产和销售,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仍然知法犯法,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经销商,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销售烟草制品,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如发现有人生产、运输、销售假烟,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