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六旬的老人酒后开玩笑,竟是约架摔跤,摔跤后致一人十级伤残,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负80%的责任,郑某承担20%的责任,并赔偿孙某29910元。
孙某与郑某住同一小区,2024年5月某日晚上,孙某从外喝酒回家,路过小区门口时与同样喝酒的郑某开玩笑,双方约架摔跤。第一次和第二次摔跤,双方面对面进攻扭打一起同时倒地。第二次摔跤起来后,在郑某转身离去时,孙某突然从郑某身后出手,搂住郑某脖子继续摔跤,郑某反应过来后反手抱住孙某的双腿往后摔,孙某在向后倒地时,为支撑身体造成左胳膊骨折。郑某试图将原告从地上拉起来,但孙某疼痛无法站立,后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
经鉴定,孙某左侧肱骨远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复查见左肘关节间隙缩窄,左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以上符合十级伤残。后孙某出院后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酒后由开玩笑引发约架摔跤,从事发现场视频看原告主动挑起事端,多次用肢体动作推搡被告,对引起纠纷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双方在一起摔跤两次倒地后,在被告转身离开时,原告突然从身后去摔被告,被告反击后原告为支撑身体造成自身胳膊骨折,应对造成自身损害承担重大过错责任。被告虽然在最初一直采取隐忍态度防止事态扩大,但在后期与原告应约摔跤,在抱着原告双腿向后摔跤的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案发时的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承担过错责任比例划分为 8:2 为宜。经核实原告孙某的各项损失费合计14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000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29910元(144550元x20%=28910元+1000元=29910元)。对原告主张超出29910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 2991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邻里乡亲之间开玩笑在生活中并不鲜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开玩笑没有法律上的“豁免权”,玩笑“开过了头”,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玩笑适度,注意周围环境和交往的分寸,对可能存在高度风险的行为加以避免,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对簿公堂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