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间打篮球被撞伤 法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5-02-06 09:0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曾庆朝 丁飒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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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小学生冯某课间自行在篮球场打篮球时意外摔倒,被另一名学生的胳膊砸中头部造成牙齿断裂,谁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学校及另一名学生均无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某小学学生冯某与闫某系四年级同班同学。2023年12月4日,冯某与闫某二人在课间休息期间在篮球场打篮球。冯某在争抢篮球时不慎摔倒在地。闫某被绊倒,摔倒在冯某身上,造成冯某门牙断裂、两颗槽牙松动。冯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牙齿脱落、唇部损伤,住院治疗8天,共计花费住院费1288.5元。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冯某一纸诉状将闫某、闫某父母、某小学及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医疗损失4423元。

  另查明,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派有老师值班,学校向法院提交了其制定的《学生校园活动管理规定》及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的相关图片、资料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作为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者风险的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一定风险的竞技体育运动,应认为参与者默认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对抗运动产生的损害,即自甘风险。而损害后果除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本案中,原告冯某与被告闫某因在篮球场打篮球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通过现场监控录像及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被告闫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关于被告某小学的责任问题。原告冯某与被告闫某课间自行在篮球场打篮球,并非学校组织,且学校在课间派有老师进行监督,在发现学生受伤后及时联系家长,平时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已经尽到了基本的管理义务,而原告冯某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某小学存在过错。如果过多增加学校的义务有可能迫使学校对体育运动采取消极态度,从而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关于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次事故发生在校园内,且在保险期间内,符合被保险的范围,而被告某小学在本次事件中无责任,符合被保险范围的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冯某受损害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686.92元,应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给原告冯某。关于被告闫某母亲所垫付的500元医疗费问题,考虑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民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虽然被告闫某及其监护人不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在原告冯某受伤后,主动前往医院,并支付500元医疗费,该行为值得肯定,经征询被告闫某母亲的意见,该垫付医疗费不再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原告冯某支付医疗损失共计3686.92元。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