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金雕”一个祥和的“家园”
济南铁路运输中院:以预防性判决保护生物多样性
2025-02-17 09:47: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闫继勇 赵飞 康传虎 翟文喆 张百灵
 

  导读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的梨枣峪,山川绵延,植被茂盛。这里不仅有陡峭的崖壁可供猛禽筑巢,山上茂密的植被也为猛禽繁育后代提供了充沛的食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金雕在此栖息繁衍。然而,房车营地的开发建设却打破了这里的宁静,由此产生的声光污染、人为干扰使金雕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日前,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这起金雕栖息地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在金雕栖息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事实的认定上,“借力”行政机关调取到关键证据,为案件裁判奠定基础。最终,法院作出预防性判决,不仅守护了金雕的“家园”,而且通过与行政机关共商共建珍稀鸟类保护、乡村绿色发展之策,为当地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贡献了司法力量。

图为济铁中院庭审现场。

守护金雕『家园』 梁心慈 作

  法院收到公益起诉状

  2023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向济铁中院提交了一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状。诉状中写道:“济南市长清区的梨枣峪地区地理条件优越,金雕等珍稀物种在此栖息筑巢。某公司在区域内修建了房车营地,造成的声光污染使金雕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家园’,法院应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收到起诉状后,法院依法立案,将案件分配到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审理。该庭成立于2022年济铁中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之际,两年多来,审理了涉及大气、水污染,放射性污染,耕地资源、渔业资源保护,“三有”动物保护等88件公益诉讼案件,但审理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还是第一次。

  环资庭选派了业务骨干潘娟担任主审法官,并组建了七人合议庭,紧锣密鼓地开始了案件审理。

  “接手案件后,我也有些疑问,距离法院不到30公里的地方,真的生活着金雕这样珍贵的野生动物吗?”法官认真翻看着卷宗,目光停留在原告提供的一份证据材料上。材料中图文并茂地载明“梨枣峪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四面环山、悬崖矗立……梨枣峪长期生活着一对金雕,但房车营地开工建设后,它们却弃巢而去。”

  合上卷宗,法官陷入了沉思,“如果原告诉称属实,那么金雕‘家园’的保护迫在眉睫。而认定金雕在梨枣峪的栖息情况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这些,都需要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明……”

  金雕的“家园”是否存在

  “现在开庭!”2024年3月12日9时,第一次庭审在济铁中院第八法庭进行。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爱鸟人士在梨枣峪拍摄的金雕照片、视频以及网络文章,证明该地区确实有金雕栖息,被告的开发建设行为不仅违反了生态保护红线,而且破坏了金雕的‘家园’。”原告义正辞严道。

  被告反驳道:“我们是合法经营。原告提交的金雕照片、视频,无法证明拍摄时间、地点,网络图文为自媒体报道,无公信力,仅凭现有证据难以确定梨枣峪有金雕长期生活繁衍。”

  双方争执不下,案件一时陷入了困境。

  休庭后,为查明金雕“家园”是否存在,法官决定去梨枣峪“碰碰运气”。

  3月的梨枣峪春寒料峭,办案团队沿着蜿蜒的水泥路驱车而上,到达了山腰间的房车营地。法官看到,营地上搭建着临时帐篷、遮阳棚、灶台、半地下看护管理房等构筑物,与周围环境显得格格不入。

  村民得知法官正在调查金雕的事情,纷纷主动前来讲述起“大鸟”的故事。“我小时候就看见过金雕……这几年,每年都能看到金雕在山林间飞翔。”村民们描述着他们的见闻。

  “这一趟勘验,金雕栖息的事实又确信了些许。但房车营地是否违反了生态保护红线,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法官思忖着。

  从现场回来后,法官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询问案涉区域是否属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材料,确认了这一事实。

  4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了禁止令,禁止被告在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人为活动。禁止令送达后,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督促下,不出一个月,被告就自行拆除了营地上的建筑设施。

  生态保护红线守住了,但是金雕有无在此栖息的争议仍没有突破性进展。

  “实际上,通过现场勘验,结合证人证言、图片、视频等证据材料,梨枣峪存在金雕栖息繁衍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对本案而言,最缺乏的就是权威机构或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法官若有所思地说。

  从一份关键证据破局

  金雕保护的主管部门是园林局,案件受理后,法院曾向他们发出过通知,府院联动或许将成为本案的“最优解”。

  7月18日,法官拨通了济南市园林局的电话,经过沟通得知,园林局对本市范围内金雕的生存栖息情况也十分关注,并曾在2023年启动了专项调查,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刚刚形成了报告。放下电话,法官难掩心中喜悦,决定亲自前往市园林局调取证据。

  7月22日,带着调取证据函,法官来到市园林局。市园林局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他们,并提供了一份《济南市金雕专项调查报告》,上面介绍道:“根据野生动物监测工作相关要求,2023年9月,我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山东师范大学鸟类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对济南市的金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持续至2024年6月并通过了项目评审验收。”

  报告显示,长清区梨枣峪具有开阔山地和峡谷生境,适合金雕生存和繁殖,金雕种群相对稳定,有1个繁殖对,有亚成体出现,表明近年有繁殖行为发生,梨枣峪栖息地自然生境基本稳定,但需要尽量减少人为活动的干扰。

  7月23日,该案第二次开庭。法庭围绕调查报告进行了质证,4名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经过庭审,法院最终采信了调查报告,结合证人证言等,认定了金雕在梨枣峪的分布和栖息情况,其种群相对稳定,并存在繁殖现象。房车营地项目及其带来的车流和人流、夜晚灯光污染等对金雕有较大干扰,会破坏金雕的栖息地,影响其生存、繁衍。

  预防性判决守望未来

  关键问题解决了,但对于案涉土地能否自然恢复,双方却争议未平。法官决定再次前往现场勘验,同时也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出了函询。

  8月12日,法官再次来到梨枣峪,这次同行的还有自然资源局、园林局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大家看到,营地拆除后的空地,残存的铺装页岩上已经长出了片片小草。

  8月27日,市园林局作出了复函,“在没有人为干扰的状态下,场址的自然环境会随着时间推移得到天然恢复,基本不会再对金雕的栖息造成影响”。法官悬着的心这才放了下来。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预防性公益诉讼判决,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李某不得在案涉租赁土地所在区域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威胁金雕生存、繁衍或破坏其栖息地的人为活动。

  案结不是终点。法院将继续书写金雕保护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建立科学观鸟监测基地、共筑生态保护修复基地、开展护鸟普法宣传等,努力实现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双赢。

  协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金雕作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指示生态系统健康方面有着独特的贡献,具有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资源等价值,对其保护存在必要性、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本案而言,梨枣峪是否为金雕栖息地是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本案中,原告为证实金雕在梨枣峪生存、繁衍,提供了一系列的图片、视频、网络文章。这些图片、视频系影像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该证据不符合视听资料证据形式,且影像资料本身未体现拍摄时间、地点,无法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为解决这一难题,人民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从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出发,着力加强府院联动,做实案件信息通报、联合现场调查等工作,促进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为弥补公益组织举证能力的不足,在济南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济南市金雕专项调查报告》。该报告由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园林部门委托第三方出具,报告的编制单位具有专业能力,经过了评审专家组的评审验收,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可以作为认定金雕栖息地的证据,从而为案件裁判打下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在查清并确认梨枣峪系金雕栖息地事实基础上,贯彻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预防原则,依法作出预防性公益诉讼判决,为保护金雕栖息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向社会公众传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珍惜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鲜明信号。本案审理期间及一审判决生效后,法院主动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多方合力共护珍稀野生动物家园,有效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协同共治。

  专家点评:

  司法助力野生动物保护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百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一环,是以司法程序维护生态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济铁中院在审理金雕栖息地保护一案中,秉持预防性司法理念,坚持府院协同治理,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作出预防性公益诉讼判决,较好地平衡了严密保护与绿色发展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生态效果以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法院及时制发禁止令,守牢生态保护红线。案涉房车营地的开发建设违反了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济铁中院依法向被告作出生态环境禁止令,并协调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被告拆除房车营地等设施,体现了司法的高效性与前瞻性,避免了金雕栖息地环境的进一步破坏,为金雕的生存和繁衍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主动加强协同治理,形成野生动物保护合力。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等共同参与。济铁中院会同行政机关,通过多次联合现场调查、反复磋商研讨,不仅补全了案件关键证据,而且研究确定生态保护红线、修复方案以及金雕栖息地保护措施等,实现了对生态环境和珍稀野生动物保护的协同共治。

  最后,依法作出预防性判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通常的环境公益诉讼多侧重于事后赔偿和修复,而本案的预防性判决则更加注重事前预防和保护。济铁中院判令被告不得在案涉地块进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等威胁金雕生存、繁衍或破坏其栖息地的人为活动,充分体现了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严格保护,能够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和价值观,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赋予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重要的使命任务,应当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