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仅是道德约束,更是法律义务,尤其是在有偿委托中,受委托人更应勤勉尽职,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他人网上售卖游戏账号被骗案,法院最终判决受托人赔偿委托人38888元。
小刘系某技校在校生,通过互联网游戏认识小李并成为朋友,小刘平时帮助小李代玩“和平精英”的游戏账号。2022年,小李花费38888元购买案涉游戏账号,其按照之前约定将游戏账号交由小刘代玩或对外出租,取得的收益两人均分。2023年4月,小李委托小刘将案涉游戏账号对外以43000元的价格出售,利润均分。
买卖交易过程中,小李多次提示小刘“先收钱再解除游戏账号的绑定信息”,但小刘在未收到价款时,便解除了游戏账号的绑定信息,买家取得案涉游戏账号后拒绝支付价款并玩起了失踪,小李也无法通过绑定信息将游戏账号找回。小李与小刘对于损失沟通未果,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刘赔偿43000元。
沂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小刘通过微信方式就委托出售游戏账号、利润对分等达成一致,双方已经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小刘接受小李的委托处理游戏账号售卖事宜,期间未听从委托人小李的指示,导致案涉游戏账号“丢失”“被骗”,小刘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委托人小李的损失。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尽管小李委托小刘出售价格为43000元,但是案涉游戏账号一直是由被告小刘代玩,小李本人对于超出当初购买价38888元的部分并没有付出劳动,即小李的实际损失应当为38888元,法院最终判决小刘赔偿小李38888元,驳回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迈出了依法全面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一步。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行业发展迅速,网络游戏账号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属于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账号持有者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产生收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小刘在处理委托卖号事务时应尽职尽责,但其拒不服从小李的指示导致账号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小李的游戏账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