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发行虚拟货币融资未果后诉请撤销合同
法院:约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合同无效
2025-02-14 09:27: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郭燕 孙洁 马宇譞 吕怡宁
 

  在众多“淘金客”的追捧下,虚拟货币价值被几度大幅炒高,部分虚拟货币发行者和投资者也赚得盆满钵满。但是,开展虚拟货币发行等业务合法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等活动安全吗?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发行业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年,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都经历了爆发式的价格增长。某农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萌生了发行虚拟货币并以此融资的想法。经协商,某农业公司与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区块链孵化协议》,委托某投资公司制作白皮书,并基于比特、以太等目前最主流的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区块链进行代币发行。

  协议签订后,某投资公司为某农业公司制作了一份白皮书,介绍项目背景、规划、法律及风险说明等情况。某农业公司如约向某投资公司支付了2笔服务费共计30万元。

  某农业公司认为发行代币的相关事宜已全权交由某投资公司负责,便一直等待代币发行。一年后,某投资公司仍未完成代币发行。某投资公司表示,发行代币需要先开发相应的APP,而APP 开发成本高昂,不属于其服务范围,某农业公司应自行开发APP,某投资公司仅负责此后的代币发行。

  某农业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某投资公司返还服务费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包含代币发行相关内容,且均不具备代币发行资质,而某农业公司委托某投资公司发行的代币属于虚拟货币,发行代币是《区块链孵化协议》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因约定的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违相关金融管制规定,存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情形,故案涉《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农业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情况,判令某投资公司返还某农业公司服务费用25万元,对某农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