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在自家入户门安装监控设备,但隔壁邻居却认为侵犯自己隐私,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到底能不能安装?怎么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理了一起因安装监控设备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程某与韦某是双拼别墅的邻居,两家入户门位于双拼别墅的同一面两侧。2024年7月,韦某在其自家入户门口位置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该监控摄像设备具备人像跟踪拍摄以及夜间亮灯跟拍功能。设备摄像头面朝程某入户门前阶梯及道路方向,可拍摄到程某入户门口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
程某认为,韦某安装的监控摄像设备可跟拍记录自己及家人出入家门情况、亲友来往情况,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韦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但双方未能协商处理此事,故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拆除监控摄像设备,停止偷窥、监视,并删除所录制视频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韦某自行调整其设备拍摄方向至自家门前斜坡及门前道路方向,关闭人像跟踪拍摄以及夜间亮灯跟拍功能。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监控摄像设备,使设备可拍摄程某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但因监控录像已因覆盖而灭失,且韦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调整摄像头位置及拍摄范围,故而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程某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属于程某的隐私范围,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原告入户门前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包含了原告自己出入时间等个人活动情况以及与原告交往人员等社交往来信息,该等活动、信息属于隐私中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信息,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韦某未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监控摄像设备,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被告韦某为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在自己的房屋门口安装监控设备,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权利行使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严守一定的界限,以避免对他人权利的不当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之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从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可见,原被告双方所居住别墅为双拼别墅,两家入户门位于同一面的两侧,门前为小区道路,韦某只需要略微调整摄像头角度面向自家入户门前道路方向,或者更换设备安装位置,即可监控到自己入户门前及道路情况,实现对自己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目的。但韦某安装设备时却将摄像头对准原告入户门口方向,可以拍摄到程某家的人员往来进出情况,侵害了程某的隐私权。
第三,韦某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调整拍摄位置与范围,所拍摄录像也已因覆盖而灭失,故而案涉监控设备及录像已无拆除、删除的必要。根据诉讼中现场勘查,韦某已自行调整摄像头拍摄方向,调整后的摄像头拍摄范围为韦某家门前小斜坡、门前道路以及越过道路的小树林区,不再拍摄到原告的入户门前。调整后的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个人在公共区域内的活动已经脱离了“私密”的范畴,即使韦某在其家门口安装的监控设备拍摄到程某在此区域内的活动,也只是对该公共区域内情况的整体采集,而非针对于程某个人的特定化拍摄,不能认定侵害他人隐私权,否则,必然导致公共区域的不当私密化以及秩序混乱。而韦某安装监控设备之初所拍摄到的程某家门口的视频,因滚动覆盖的原因,已无删除之可能与必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发展,安装监控摄像头、智能门锁等设备,成为了很多人优先采取的安保措施选择,用以保障自己人身及财产安全,但一些监控设备的所拍摄的范围往往涵盖了他人的入户门、阳台等较为私密领域,引发了人身财产保障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安装监控设备保护自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要采取合理方式安装使用,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