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次逾期还款产生多个不良征信记录
广东一银行未履行征信风险提示义务被判删除
2025-02-14 09:18: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吁青 李俏薇 李美香
 

梁心慈 作

  1次逾期还款竟被银行系统记录了10个逾期信息,并产生多个不良征信记录,借款人可否要求银行消除征信记录?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银行删除其系统内借款人因逾期还款而留存的一切不良记录。

  2019年6月,郑女士与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郑女士提供10万元的借贷授信额度。郑女士将其原先在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卡提供给银行作为借款取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因该银行卡(二类卡)限额,每次只能支用1万元,郑女士遂将该10万元借款分10笔借出,但银行业务员未告知郑女士此番操作将形成10笔借款并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亦未告知如逾期还款将会产生多个逾期信息。

  后郑女士的该银行卡账户因另案被法院冻结,未能及时还款,导致银行系统记录了10个逾期信息。郑女士知悉后及时清偿了全部欠款,但该10个逾期信息已上传至个人征信系统并形成多个不良征信记录,被银行列为“禁入类用户”。此后,郑女士因购房、经商等原因向银信部门贷款均被以征信不良为由拒贷。

  为此,郑女士多次向银行要求修改其不良记录,便于其能再次申请贷款以正常生活和经营。因协商未果,郑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修改其不良征信记录。

  对此,银行辩称,该10笔借款逾期记录是由郑女士自身原因导致,非银行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银行无过错,不予调整逾期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使用二类银行卡多次支用借款,银行却未告知郑女士在额度内多次支用借款会形成由多个账户逐笔管理的循环贷账户、如逾期还款将产生多个逾期信息的征信风险,以及一个账户与多个账户产生逾期信息的征信区别,10个逾期信息将会被列为银行“禁入类用户”。因此,银行对郑女士逾期还款后在多个账户产生10个逾期信息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同时,郑女士逾期后在短期内积极还款并提前结清全部借款,而银行在提供、收集、处理个人信用信息过程中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及提醒义务,导致郑女士因1次逾期还款产生多个不良征信记录,对其信用评价影响严重,客观上已造成其社会信用评价降低,构成对郑女士名誉权的侵犯。郑女士提出异议后,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更正或消除其不良征信记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个人信用信息作为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在性质上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益息息相关。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直接影响特定个人的信用评估和相关授信,如相关机构不当记载、使用、处理个人信用信息,造成错误个人征信,影响了公民的信用、声誉、社会地位,属侵害公民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千零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银行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若因银行过错导致当事人的个人信用信息错误,银行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的推广力度,给人们带来借贷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商业银行等负有收集、使用、传播等职能的征信主体,应进一步提高维护客户权益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个人信用信息涉及公民人格权益,处理信息过程中应贯彻“合理程序原则”,对客户履行征信风险提示义务,力求对信息处理的各个环节严格规范,避免因不当处理信息导致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