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材料薅银行“羊毛” 当心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5-02-12 11:14: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素芬 朱智伟
 

  自作聪明虚构有稳定收入的假象,只为骗取银行贷款,殊不知已踩法律底线。近日,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贷款诈骗罪案件,一被告人骗取银行贷款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资质,为了能够获得银行贷款,仍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给廖某、许某(均在查),由廖某、许某通过他人以补缴公积金的方式伪造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以此虚构李某有稳定收入、具备还款能力的假象。之后,李某与廖某、许某在一银行骗取银行贷款21.79万元,李某获得5.9万元,其余部分被廖某、许某转走。事后,李某并未主动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在银行多次电话催收时拒接电话。本案立案侦查后,李某偿还部分银行贷款。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贷款资质,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可从宽从轻处罚。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及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行为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可预计的风险,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在此提醒,贷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切勿弄虚作假、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