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借父亲名义买房,房子挂在父亲名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房屋代持”,又称“借名买房”。借名买房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尤其经常发生于具有信赖基础及共同利益的近亲属之间。然而,当父亲因欠款被强制执行,儿子主张房子属于自己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请,却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案件作出维持原判判决。
小张(化名)系老张(化名)的儿子。小张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遂与老张于2021年3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老张名义购买某处房产,所有购房款由小张付清,该房产的产权归属小张,如条件允许老张应当配合小张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之后,老张因欠款被申请强制执行,老张名下的该房产亦被法院依法查封。小张为此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其系该房产所有权人为由,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本案中,该房产现已登记在老张名下,虽然小张与老张签订了《协议书》,但基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家庭亲属关系,即便家庭成员之间对该房产的权属存在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是老张,小张就该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驳回了小张的诉请。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现实中,有部分购房者出于逃避限购限贷、规避税费支出、躲避债务追偿、隐匿真实财产等原因,企图通过“借名买房”的形式绕开购房限制,却忽视了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条文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
该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老张名下,小张未经变更登记不能直接享有排他的物权,其仅能享有基于《协议书》约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借名买房”虽然可以使本不具有购房资格的人达成买房目的,但背后的法律风险仍需警惕,一着不慎便有可能“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