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开设公司”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福建漳平法院审理一起入伙纠纷案
2025-02-07 11:04: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俞晓雅 李文龙
 

  明明没有注册过公司,但名下却多了一家“公司”?很可能是个人信息泄露,当心卷入法律风险,成为无辜“背锅侠”。近日,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企业合伙人的案件。

  许某与某科技企业曾有业务往来,某科技企业拥有许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许某得知自己成为该企业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3000000元,但许某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其从未对该企业进行认缴出资,并且在工商登记处的签名亦非其本人所签。2024年8月,许某向司法鉴定中心提交鉴定申请,2024年9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四份合伙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为此,许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未在某科技企业的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等文件上的签字,有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应确认其不认可成为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事实,该入伙协议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对许某发生法律效力。许某未认缴出资,未收取某科技企业工作报酬,亦未履行合伙人的职责,某科技企业工商登记记载许某姓名,许某可能因被登记为企业合伙人而遭受法律风险。

  因此,许某要求确认其并非某科技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涤除其在工商登记的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人姓名,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冒名签订的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因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被冒名人无效。本案中,受害人属于被冒名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合伙协议无效。民商事活动中,个人信息及隐私安全泄露问题日益高发,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工作、生活交往的便利,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从事非法活动,导致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

  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交往中,要谨慎对待提交个人身份信息、隐私信息的要求,非必要不提供。若因工作或者其他需要必须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可以辅助以“水印”等方式,作出区别。此外,当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时,应当及时寻求解决方案,如采取司法途径维权等,将个人损失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