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的小男孩丢放鞭炮引燃车辆,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小男孩的父亲赔偿车主车辆维修费79688.7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84688.7元。
2024年1月28日,小明独自经过原告甄某的车辆时,将鞭炮丢进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此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前部起火,导致整个车辆受损。甄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因保险公司发现是人为导致该车辆受损而不予赔付,故未能成功理赔。后甄某找到小明的父亲刘某,就该车辆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成功,甄某遂将该车辆先行送往4S店,鉴定起火原因并进行维修估价。后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损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和事发现场路边的监控均可看到小明向受损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丢放了一个物体,虽然其父亲刘某不认可小明向该车辆丢放了鞭炮,但是根据小明经过该车辆时手中一直有点和丢的动作,以及视频中鞭炮燃放的声音,从高度盖然性足以认定其向该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丢放的是类似鞭炮的物体。丢放后3分钟左右,该车辆便起火,此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人员、车辆或物品再次触碰到该车辆,且该车辆已经在该地停放了6个多小时,再结合4S店所认定的该车辆排除自燃的可能性之结论,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是小明丢放鞭炮导致该车辆起火。出具鉴定的4S店是甄某进行车辆日常保养的4S店,也是专业的汽车销售、机动车维修、汽车配件销售公司,具备对车辆维修进行估价的能力,甄某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是因车辆损失导致的必要费用,甄某有理由一起追偿鉴定费和车辆维修费。刘某在经过法院明示之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小明的行为导致甄某的车辆受损,因其系未成年人、无独立财产,且刘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赔偿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刘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