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无故反悔,拒不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承担中介费。
2023年11月,徐某、蔡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购买徐某位于芜湖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173万元。蔡某申请贷款获得银行审批通过后,徐某需向银行办理预约还款等手续,同时蔡某应支付购房款44万元,用于徐某偿还银行贷款,方可解除抵押,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蔡某一次性付清剩余首付款26万元给徐某。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已支付的中介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徐某一直按约履行自身义务,积极协助蔡某办理公积金与商贷组合贷款手续。由于蔡某征信存在问题,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导致贷款手续未完成。蔡某表示将组合贷变更为全额商贷,但又以全额商贷利息过高为由,提出待征信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组合贷款。
2024年3月4日,徐某、蔡某办理了房屋网签手续,蔡某贷款也获得银行审核通过。徐某业已向银行申请办理预约提前还贷手续。此时,经徐某多次催促,蔡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房产中介公司了解到,蔡某不想继续购买徐某的房屋。徐某因此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某、被告蔡某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蔡某私自反悔、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6万元,被告辩称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根据相关规定,违约金应当以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徐某虽提交了同小区其他房屋出售报价,根据一房一价的原则,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实际损失。但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来看,是被告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前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被告过错程度,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确定被告蔡某赔偿原告徐某违约金5万元,退回原告支付的5万元定金。因被告无故反悔,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支付的中介费用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中介费1.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