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鹦鹉又飞走了
一买家要求卖家退还购买款被法院驳回
2025-01-15 09:0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静
 

  买家通过微信联系买来一只鹦鹉,确认收货后,鹦鹉夺门而出一去不回,遂起诉要求卖家退回货款、承担运费。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卖家已经履行完毕交付鹦鹉的合同义务,原告收到鹦鹉后,其家人突然打开房门导致鹦鹉飞走,应自行承担鹦鹉毁损、灭失的风险,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5月19日,自称有两三年养鸟经历的于某,通过微信向从事宠物销售工作的邓某订购了一只鹦鹉幼鸟,并通过微信向邓某转账3000元。5月25日19时28分,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已收到快递员送来的鹦鹉,且鹦鹉状态非常好。仅过了不到20分钟,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鹦鹉飞跑了。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鹦鹉包装是敞开的,鹦鹉顶开了笼子在室内飞。鹦鹉之所以会飞出家门,完全归咎于邓某在打包时没有封好胶带,导致包装不严实。于某诉至弋江区法院,要求解除与邓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邓某退还货款3000元,承担运费1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向邓某购买活体鹦鹉并支付价款,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某主张因邓某包装不善导致鹦鹉飞走且无法寻回,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于某收到鹦鹉后,鹦鹉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鹦鹉飞走的直接原因是于某母亲突然从外打开房门,故于某不能归责于邓某,应当自行承担鹦鹉损毁、灭失的风险。遂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二审中承认自己找到了鹦鹉,自愿无偿留给捡到鹦鹉的人饲养,现在又向邓某主张退还购买鹦鹉款项,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