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以低价购买一辆已设立抵押权、无法办理过户的汽车,被他人开走后下落不明。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占有保护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无法归还抵押车,应赔偿原告损失。
2022年2月,王女士以8.6万元的价格从赵某处购买一辆“宝马730”轿车,又为车辆配钥匙、拆换定位器等共计花费5000余元。王女士买车时,通过车辆行驶证知道了车主为张某,而非赵某所有,且车辆已设立抵押权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王女士对此并不在意,只要求能够占有、使用该车。2023年12月,王女士的前男友王某擅自将这辆汽车从王女士处开走后未归还。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车辆或赔偿购车款等费用共计9.1万余元。
王某辩称,其开走车辆后很快被车主张某的债权人私自拖走,后车辆下落不明,因此无法返还车辆,即使赔偿也不该按照王女士的购买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向赵某购买车辆时,知道赵某非车主且车辆已设立抵押权,在明知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赵某无权处分涉案车辆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王女士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所有权。故王女士对车辆处于占有的事实状态,本案为占有保护纠纷。
王某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占有车辆的侵占。王女士对涉案车辆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车辆。王某虽称涉案车辆被车主张某的债权人拖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若王某不返还车辆,则王女士对王某享有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要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王女士购买涉案车辆花费9.1万余元,已经使用一年多,结合车辆已设立抵押权,且有违章未处理及未按期进行年审等情况,再结合王女士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明知车辆为抵押车、在车辆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应了解涉案车辆价值不同于无权利瑕疵的车辆价值,故法院酌定王某如不能返还车辆,应赔偿王女士损失4.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