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1月6日,为落实好中央关于考核工作的要求,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年度工作盘点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首场“法官讲坛”,围绕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及干警绩效考核的管理理念、经验做法、工作成效、精简优化等方面开展交流。
为何考?考什么?怎么考?
考核是管理干部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什么考?简言之,就是中央有要求,法律有规定,人民有期待,工作有需要。”讲座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张一丽开宗明义,指出要准确把握好科学考核与审判管理的辩证关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主责主业,认真担负好党中央给予的政治责任。
2023年10月,最高法被纳入扩大公务员绩效管理试点单位,开展为期两年的试点。公务员绩效管理是一项制度创新,没有现成的办法,没有经验可循。
最高法是如何在坚持考准考精考实的同时,持续将考核工作化繁为简,实现减负增效的?
张一丽介绍,最高法系统总结15年来考核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从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现实需要出发,建立了“全面、全员、全时”绩效考核体系,一体化统筹改进考核体制机制,逐渐形成了一项总制度牵头、一个实施方案指引、各部门考核细则并行的“1﹢1﹢N”体系,促推审判管理、绩效考核与干警个人成长之间实现有效贯通。一年多来,“全面、全员、全时”考核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考核氛围和文化在最高人民法院蔚然成风。
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变化,最高法党组对考核工作提出了“减负增效”的新要求,强调要在指标繁简上做“减法”,在提质增效上做“加法”——
最高法对长期以来执行情况较好、规范程度较高的三大类6小项事务性、日常性指标予以删减;参照审判态势分析的管理理念对部门进行日常“体检”,建立季度“红黄灯”提醒机制,仅面向主要负责人“点对点”反馈;将“指标评分式”的考核优化调整为“指标打分﹢实地考核”相结合方式,全方位、立体化了解部门和领导班子工作情况;不搞“一刀切”“一锅煮”,鼓励引导各部门从司法规律和队伍实际出发,探索具有部门特色的考核方案;探索运行以“目标—执行—评价—反馈”为主要内容的绩效管理方法,带动提升全院各部门考核工作质效……
2024年年底,最高法派出7个考核组赴全院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开展调研式考核工作。参与此次考核的审管办主任何帆介绍,“出发之前,我们手头都有一套指标,本庭结案情况如何、条线质效情况如何、衍生案件情况如何,都一目了然,但怎么评判全年工作,还得听班子怎么说、法官怎么谈、助理和书记员怎么看”。采取此种考核方式,质量指标虽是十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全部,不作为决定性因素。
评价指标≠考核指标
近年来,随着全国法院收案数量的日益增多,案件压力持续增大,仅凭法官自觉自律,难以确保审判工作整体质效。
2024年1月,新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并不断调整优化,目的是要通过中性、客观的纪实工具,科学提取和评价不同地区、不同条线审判工作的质效情况,帮助各级法院乃至每名法官检视、分析、解决工作中的不足。
考核工作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有何关系?在适用指标体系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考核工作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评价,如果简单地将审判管理指标作为考核评价法院或者干警的唯一标准,就容易导致‘唯指标论’、盲目攀比等‘反管理’问题。”张一丽指出,要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始终把审判质效作为评价部门和干警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指标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科学审判管理。
评价指标会不会让法院陷入“内卷”魔咒?
早在2024年上半年,最高法下发的“体检表”中,就已不体现任何排名信息,也不公示各地指标数据。经过9月精简指标后,下发的“体检表”再作调整——
“点对点”的月度提示改为季度提示,给大家更宽敞的调整、完善空间;删除指标数据同比增降情况,不再出现“同比趋优”或“同比趋劣”等表述,只提示未达合理区间的情况;关闭了各地法院查看同级法院数据的权限,也不允许以“通报”方式变相排名……
既然审判管理指标是一把衡量审判质效的“尺子”,测量结果为什么不能转化为法院和法官的“成绩单”?
何帆指出,评价指标不应等同为考核指标,不能直接用于对特定法院、部门或个人的考核。
“就像空气质量指数一样,指标体系是一套评价体系,是事实描述,而非价值判断。”何帆表示,指标评价和绩效考核两项工作有联系,也有区分,而最关键的连接点就是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做优、把为基层减负做实。
对案件的评价,涉及质量、效率、效果等多重因素,要考虑到个案情况、衍生关系的复杂性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样,对法官的考核也必须符合审判实际。
“实践中,有的法官是随机分案,有的是指定办案,有的在速裁庭办‘串案’,有的在专业庭治‘难症’。对法官的考核,肯定不能靠办案数量多少、结案时间长短来‘一概而论’。”何帆举例表示,只有依托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评价和考核结果才可能让法官心服口服,并作为改进、提升工作的参考。
因地制宜 实事求是
“上级法院指标通报少了、数据会商多了,纸面工作轻了、调研工作重了,法官的负担减下去了,审判管理者的担子就压上来了。”这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国毫在基层调研时得到的反馈。
最高法修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如何科学运用评价标准?
“新指标体系的施行对高院一级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国毫表示,新“体检表”在为基层减负的同时,也在有力推动各级法院树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理念,指导审判工作不断向好发展、向前迈进。
浙江高院开展指标体系专题调研,重点探索构建差异化的评价标准,实现层级、地区、条线差异化,让不同水平、不同基础的法院之间更具可比性,实现上下级法院对口业务庭一条线、一盘棋。
“我们统计发现一个规律,凡是‘一库一网’工作抓得好的,审判工作运行态势往往比较健康。”李国毫表示,新“体检表”实施后,浙江高院大力推进“一库一网”与数据会商、绩效考核贯通融合,最大限度提升管理效能。
“要真正把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定分止争的要求层层传导下去,让库网成效转化为审判质效。”李国毫说。
案件体量大、难度高的庭室如何用好指标“体检表”,以案促改、以评减负?
“我们是‘三级法院’的中间一环,也是‘三大程序’中的中间一道。面对大量的类型化上诉案件,更需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发挥好中级法院在条线内承上启下的作用,既主动‘下钻’基层法院、做好条线指导,又积极‘贴靠’高级法院、反映条线实际,推动实现条线指导上下联动,从根本上提升质效、防止空转。”成都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谢芳分享了考核思路转变后的切身感受。
关注指标异动发现“苗头案”,通过数据关联锁定“衍生案”,深入分析研判办好“类型案”,瞄准难点堵点办好“疑难案”……谢芳介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业务庭的考核,更加注重把全市条线的质效与中院业务庭进行“关联评价”,使条线监管有了更明确的价值导向。
基层需要什么样的考核?基层反感什么样的考核?基层法官对科学评价有哪些期盼?
作为从事了17年审判执行工作的一线法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陈村人民法庭副庭长龚国旗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作为一名法官,自己每年审结了多少案、发改比例多少,投诉率高不高,每个人都应扪心自问。”龚国旗表示,审判工作并不能与考核绝缘,基层法官更需要有利于赋予职业尊荣感、有利于增强透明度、有利于指导工作方向的考核。而过度排序、繁冗复杂、热衷数字的考核则违背了考核的初衷,反倒会异化为负担。
“不科学的考核,在执行过程中就会产生‘变通’。”龚国旗表示,法院内部的“灵活变通”“应急处理”,最终会把压力传导到当事人身上,影响诉讼体验和满意度,有损法院权威。
2024年9月,最高法再次修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切实让龚国旗感受到了变化。
“现在按年、季、月为周期的各类排名消失,法官能够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案件分析、法官会议、判决书撰写。”龚国旗表示,新指标发布后,一线法官不再需要过多考虑数据问题,工作更加聚焦案件办理,案件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当事人诉讼满意度明显提升。
“提升质效不能光靠加班加点,期待从制度上增加效能、为基层减负。”龚国旗提出,一线法官压力大,各类矛盾处理的要求高、责任重,希望进一步提升个人考核精准度,为法官办案提供必要的包容环境。
以“体检”促“强身”
“审判管理指标体系设置了合理区间,设置下限可以理解,为何要设置上限?”
“最高法在部门考核方面建立了日常红黄灯预警机制,这项工作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如何?”
讲座现场,部分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向最高法提问。
“下限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及格线’,但是上限不是‘封顶线’,而是相对合理线,达到相对合理的标准,法院可以继续夯实基础,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不用盲目追高。各高院可以根据辖区法院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上限和下限。”
“我们对被考核部门的相关指标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各个部门提出亮黄灯或者红灯的提醒,目的就是提示各个部门及时关注这些指标,随时进行动态分析调整,避免‘平时不报告,年底算总账’。”
最高法相关负责同志详细解答,现场气氛热烈。
“修订后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让我们基层法院不再关注数字,而是把更多精力放在提高案件质效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院长刘大勇表示,这张“体检表”让基层法院真正实现了减负。
“这次讲座中大家分享的好经验好做法,让我们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必将对我们做好今年的考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张策说。
“考核不仅是人民法院全面掌握审判信息的战略性工具,也是改进和推进审判工作、精准化评价人员的战略性工具。”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行政管理研究室主任贠杰表示,考核是科学衡量干部工作成果,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问题的重要手段。
“考核是难度非常大的工作,难在考实、考准。”中央党校国家治理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旭涛表示,人民法院的考核评价管理机制经过不断改进、思考和实践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考核过程中,人民法院将可量化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和综合评判的考核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了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切实提升了管理的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