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网络信息治理制度
2025-01-17 11:08: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凌霄 洪泉寿
 

  网络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运用网络技术发布的信息。对网络信息的治理,各国有一定共同点,但也有各自的特点,其中,韩国、德国、英国和美国富有代表性,现作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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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凡熙 作

  韩国:最早专门对网络信息审查立法的国家之一

  韩国网络普及率较高,是最早一批出台专门的网络审查法规和建立互联网审查专门机构的国家。在法律层面,韩国出台了《电信事业法》,规定信息通信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一方限制或者删除某些网络信息。韩国还针对网络信息出台了《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不健康网站鉴定标准》《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和《促进利用信息和通讯网络法》,规定相关部门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查鉴定,确定了其在网络管理领域进行内容过滤的合法性。在审查机构层面,韩国根据《电信事业法》设立了互联网审查部门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后被放送通信审议委员会取代),以及广播监管委员会、互联网安全委员会、媒体分级委员会,后三个机构同时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的审查监管。

  韩国要求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企业对信息进行审查。一旦触发敏感词,本国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等验证信息之后才能继续相关操作。2019年3月7日,韩国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召开记者会议宣布,为加强阻止违法信息在本国的传播,韩国将对出现3次以上无法改善违法行为的海外网站中止网站服务。

  德国:欧洲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

  在立法层面,德国逐步完善了互联网管理体系,除将网络谣言纳入刑法范畴外,还是欧洲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门立法规制的国家。1997年德国出台《多元媒体法》,专门设立了特定网络警察,以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规定禁止制作或者传播有害儿童的网络信息,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对于传播违法信息、违法言论应负法律责任。德国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强调“所有的权利要受到包括尊重未成年人保护和对公民个人权利在内的一般法律的限制”。此外,德国还出台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并对《刑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和《著作权法》等一般法律作出相应的补充修改。

  2017年,德国出台《网络执行法》,要求对注册用户200万以上的“以营利为目的、以用户与其他用户或向公众分享任意内容的社交网络平台”建立违法信息投诉与处置机制,并设置巨额罚款,对仇恨言论、煽动性言论和虚假新闻三部分进行限制。这一法律的核心在于要求符合条件的社交媒体设立一套透明、高效的应对体系,要及时处置用户对平台违法内容的举报、投诉,主要内容包括为用户提供分类详细的在线举报表格、明确处置的时间限制、定时公布处理情况报告等。如果网络平台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大量违法内容未被删除或屏蔽,联邦司法局可对平台处以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款。

  英国:强调行业自律

  英国在网络监管方面较为保守,主要依靠现有法律如刑法、公共秩序法等对网络文化进行管理,对于网络信息监管更强调行业自律。1996年,英国成立了半官方自发性组织互联网监视基金会,并出台相应的行业规范《3R互联网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举报、担责。互联网监视基金会以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的自律为基础,同其他行业、执法机构、公众合作来减少违法内容的传播。

  2021年5月,英国发布《在线安全法(草案)》,授权通信管理办公室作为互联网内容法定监管机构,强化了对平台的监管义务,将网络服务提供商分为I类服务和II类服务,使其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其中I类服务是指平台不直接创造网络信息,而是为用户分享信息内容提供浏览、上传、下载等服务的提供商;II类服务则是搜索服务,包括搜索引擎和非用户对用户提供内容的其他服务,如谷歌、苹果应用商店等。I类服务商要比II类服务商承担更高的内容安全责任,后者只需要承担“最低限度”的责任,即减少违法和有害儿童的内容,而前者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护促进英国民主的政治辩论或专业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

  美国:多种机制并举

  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影响,美国很难直接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扰网络,但美国有成熟的行业协会机制、社会引导机制、技术手段控制来实质上达成信息审查效果。

  美国的行业协会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一方面行业协会不具有官方背景,通常由特定行业的企业联合创办和资助。另一方面,由于其创建的目的在于尝试影响公共政策向有利于团体成员的方向发展,美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会实现对特定行业的管理。在网络信息审查方面有计算机协会、信息系统审查与控制协会、国际互联网协会等多个互联网信息行业组织,这些组织会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来限制成员的网络表达和传播,实现行业自律。

  在社会引导方面,美国十分重视通过道德和教育来引导个人自律,如在学校的网络安全教育、对社区的大量宣传和鼓励家长对孩子上网作科学引导,力求在与民众的配合中引导互联网使用者树立文明良好的用网观念,实现网络的良好发展。

  在网络治理中,美国支持企业对技术的运用和研发,尤其是加强网络信息收集和技术运用,主动对网络信息进行内容分级和过滤。这些技术手段都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对互联网用户的访问限制,包括限制使用特定网站,制定封堵用户访问网站的“黑名单”等。

  美国虽然很难以行政手段实现网络信息治理,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审查网络信息,主要是基于《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案,以保护青少年为名义进行审查。这一系列法案在制定之初是为了填补法律空白,限制儿童接触网络色情内容,过滤或者删除其他有害内容,从而起到对所有网络信息进行审查的作用。

  借鉴意义

  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要科学明确互联网平台在经营者身份核查、产品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治理责任,进一步对数据、并购、算法等重点领域加强专项监管。要坚持依法依规对互联网平台监管问责,一方面推进监管机构的法定化,为网络平台的运行提供法治轨道上的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形成行之有效的问责体系,强化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确保监管者的忠实尽责和执法监管的可问责性。积极创新针对性较强、效率更高的监管技术手段,进一步降低监管成本。

  强化网络平台利用能力。要增强政府部门的网络素养和技能,提升与网民沟通和互动的能力,为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网络培训、知识架构和工具,建立起一批在社交平台上具有影响力的账号,扩大政府政策、行政事务的公众知晓率,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构建权威信息源在社交平台上的话语权,从而引导网络用户。

  及时构建网络信息共识。要广泛宣传信息技术知识,强化公众认知,加强公众网络公共教育,引导网络社会的伦理导向,将网络道德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