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惩戒制度是指律师因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或行业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一种制度。律师惩戒制度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英国:不同律师接受不同约束
英国对律师的惩戒经历了一个由法院主导到法院监督的逐步放权的过程。1292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授予普通法院首席大法官决定某人是否可以出席法庭的权力,从那时起,英国法院掌握了对律师的惩戒权。伴随律师自治组织的发展,法院不再享有对律师的惩戒权,只有监督律师行业协会惩戒权的权力。
英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1974年《律师法》的规定,享有制定律师惩戒规则的权力,但必须经过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同意。《律师法》规定,律师惩戒法庭按照法定程序对律师违反执业行为规则的案件进行审理并给予处罚,该组织由律师和非专业人员组成,且由高等法院法官任命。
英国不同的律师协会负责对不同的律师进行惩戒,出庭律师协会负责对出庭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事务律师协会负责对事务律师进行调查和惩戒,在一定情况下,律师案件惩戒法院可以对事务律师进行惩戒。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英国还对受到惩戒的律师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出庭律师若对给予的惩戒措施有异议,可以向大法官提出申诉,大法官将指派法官到该出庭律师所在的律师学院处理该申诉。事务律师根据其所受到的惩戒措施不同而享有差异化的救济途径,事务律师若对受到的停止执业处分有异议,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案卷保管法官;若对其他处分有意见,则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且原则上对高等法院的决定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或贵族院。
日本:行业协会具有惩戒自治权
日本的律师行业在律师惩戒权方面具有高度的自治权。日本《律师法》规定,地方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享有律师惩戒权,其对律师的调查、惩戒由其内设机构纲纪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独立完成,此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不享有对律师的监督和惩戒权。日本对律师惩戒的种类有四种,包括警告、命令退会、两年内停止业务、除名。律师违反《律师法》,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或联合会的会则,损害所属律师协会的秩序或信用,实施丧失品格的不当职务行为时,应当受到惩戒。
地方律师协会在接到任何人请求给予某一律师惩戒处分或认为出现惩戒事由时,应委托律师纲纪委员会开展律师调查。地方律师协会根据纲纪委员会的调查作出独立判断,如果认为律师应当受到惩戒,就会交付惩戒委员会审查,惩戒委员会通知律师本人审查日期,接受审查的律师可以在审查日期出席并且进行陈述。惩戒委员会审查是否给予律师惩戒处分,形成决议并报告地方律师协会。全国律师及律师协会是律师联合会的会员,律师联合会有权对会员直接进行惩戒,日本律师联合会可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是否给予律师惩戒处分。
日本对受到惩戒的律师赋予了行业申诉和司法诉讼两级救济程序。如果受到惩戒处分的律师不服地方律师协会给予的惩戒处分,可以在60日内向律师联合会申诉,请求对该惩戒处分进行审查,联合会下设的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被惩戒律师的审查请求进行裁决,律师联合会认为申诉的异议不合理,就会驳回该审查请求,如被驳回,被惩戒律师还可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分。
法国:惩戒过程与刑诉程序类似
在法国,一般情况下对律师的惩戒权是由律师自治团体律师协会行使,必要情况下,法院可直接行使惩戒权。法国的律师协会设在法国的大审法院,由律师协会委员会进行管理,律师协会委员会是由全体律师协会的正式律师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为了对律师惩戒有法可依,律师协会有权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律师的惩戒权是由律师协会委员会组成的惩戒委员会具体行使,惩戒委员会内部设有调查委员会和纲纪委员会,惩戒委员会负责调查和起诉律师违纪事实,依职权或者根据检察长请求、会长提议来执行公务;纲纪委员会负责对律师违纪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与刑事诉讼程序类似,被调查的律师在惩戒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他律师为其辩护。
被惩戒律师、检察长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请裁决,上诉法院有权宣布该决定无效。当律师在法庭上有违法行为或不履行自己宣誓的义务时,审理案件的法院可在听取出庭检察官以及会长的意见后,直接给予该律师惩戒处分。
德国:律协和法院共同行使惩戒权
德国的律师组织由州律师协会和联邦最高律师协会组成,联邦最高律师协会由各州律师协会组成,州律师协会一般设在州高等法院辖区内,按照“一州一会”的模式进行设立,由各州高等法院辖区内的律师组成,各州的律师必须加入本州的律师协会。无论是州律师协会,还是联邦最高律师协会,都属于公法社团,且均受联邦司法部长的指导和监督。
德国的律师惩戒权力是由律师协会和名誉法院共同行使,律协会员的轻微违法行为由律协处理,非轻微违法行为应由检察官起诉,名誉法院裁决。律师协会可以对律师给予训诫,若被惩戒律师对惩戒处分不服,可以向律师协会设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如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被惩戒律师可以向名誉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名誉法院分为地方律师名誉法院、州律师名誉法院和联邦律师名誉法院,律师名誉法院对律师间纠纷、律师惩戒进行裁决。律师为澄清是非、洗刷清白,可以请求检察院向名誉法院提起针对自己的诉讼,律师提出上述请求而被检察院否决的,有权请求上一级名誉法院在一定期限内裁决。
律师协会推荐,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的律师可以担任名誉法院的法官,但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名誉法院的制裁措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罚款和禁止特定行业内执业等,律师若不服名誉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可以提出抗诉、上诉、再审等申请。
韩国:因实施惩戒主体不同而启动程序有差异
韩国的律师受当地律师协会、韩国律师协会和法务部的监管,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或者法务部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给予律师何种惩戒。韩国律师的惩戒种类包括申斥、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吊销1年以下的执业执照、开除。
韩国法务部惩戒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部长担任主席,其余六人分别是两名法官、两名检察官和两名律师。法务部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被惩戒超过三次以上、律师涉嫌刑事犯罪被起诉以及根据《律师法》规定应当移送的案件。与法务部惩戒委员会类似,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也是由包括主席在内的七位成员组成。对于违反《律师法》、地方律师协会或者韩国律师协会相关规定、损害律师尊严的案件,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给予开除、吊销2年以下的执业执照、500万韩元以下罚款、申斥等惩戒处分。
因实施惩戒主体不同,韩国律师惩戒启动程序有所区别。检察总长或韩国律师协会会长可以请求启动法务部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地方律师协会会长或韩国律师协会会长可以请求启动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委员会主席要在惩戒程序启动后及时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日期,被惩戒律师有资格参与听证,口头或书面作出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
被惩戒律师不服韩国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法务部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诉。如果对法务部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仍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