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美容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医疗美容的需求度、接受度日益增强,医疗美容行业蓬勃兴起。但伴随“颜值经济”的繁荣,非法行医、不规范经营、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等行为也随之而来。
2024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判决该公司向小丽(化名)退还消费价款7.36万元,并赔偿小丽3倍赔偿金22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小丽通过广告了解到某公司正在开展优惠活动,进行面诊后,购买了幼龄术、瘦脸针、光子嫩肤、舒敏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共计消费7.36万元,并在该公司接受了相关医美服务。然而,术后小丽的皮肤频繁出现爆痘、红疹、暗黄等情况,导致小丽的工作与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小丽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款,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消费价款及三倍赔偿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出于对外观“美”的心理追求,从该公司购买了瘦脸针、光子嫩肤等项目的医疗美容服务,是为了使皮肤变得细嫩且增强肤质、解决面部凹陷下垂等问题,并非治疗疾病,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美容科目、美容外科,系具有营利性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因此,本案中双方的纠纷系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在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机构应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从业者应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主诊医师及专业的备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诚信经营、规范执行。该公司以及主诊医师小雷(化名)、其他医护人员,均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美容医疗的资质。
但是,经审查小丽的诊疗记录、与主诊医师核对,诊疗记录中小雷的签名系伪造,部分医美服务并非小雷实际操作。该公司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造成了健康隐患,小丽主张按照其实际消费金额为基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纠纷发生后,医美消费者会遇到消费合同不完善、证据留存不足、损害结果鉴定条件不具备等尴尬境地。本案中,承办法官认定了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属性,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了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在判决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规则,不必对损害结果进行鉴定,不必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这对弱势医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依法重塑医美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第8条、第14条第8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14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5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