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程协调联动 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2024-12-23 15:27: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白婕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在促进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山西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做实“府院联动”,与行政机关诉前、诉中、诉后全程协调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中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主题。  

  图①:忻州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开展行政诉讼模拟法庭活动。图②:忻州中院邀请60余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观忻州中院。  

    图③:临汾市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临汾中院旁听一起行政案件的庭审。资料图片

  “实质解纷”这道题需要联动共解

  实质性化解行政不能光靠法院“单打独斗”,必须加强联动。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梁荣说:“临汾法院与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针对相关领域类案多发问题开展分析会商、研提对策措施,助力提升行政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凝聚法治政府建设合力。”

  联动机制运行一年来,临汾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公安行政案件数下降17%。

  贾某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喊来多名亲友赶到现场为自己“撑腰”。双方矛盾逐渐升级,从言语冲突发展为互相推搡、殴打。经鉴定,双方构成轻微伤。

  事后,贾某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告知书。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与公安机关联动释法说理,共同向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贾某也撤回了起诉,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2024年3月11日,临汾中院与公安机关再次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工作会议”,两级法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深入研讨涉公安行政案件的常见办案难点与重点,在执法办案送达方式、执法记录留存等细化标准方面达成共识。

  在联席会议基础上,临汾中院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联动工作意见》。该意见衔接了执法、复议与审判程序,将四类案件个案研判和实质化解作为核心任务,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启动自行纠错程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2023年9月,行政复议法修订出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业务培训,革新理念,酝酿实践,推动形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工作的常态化机制,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明显加强。2023年,山西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数同比增长53.1%,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行政争议数同比增长54.34%。

  从10%到98%,从22%到12.2%

  在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一案中,某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并在庭审中结合证据,对涉案土地历史沿革进行详细阐述。最终原告认同了某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登记职责的原因,主动撤回起诉。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税行政处罚案中,税务机关副局长出庭应诉,在庭审中主动发声,针对税务管理活动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了充分陈述、辩论,该局20余名工作人员现场旁听。

  忻州中院在审理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二审案件时,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全市36家重点普法责任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现场旁听庭审。

  ……

  为了让“关键少数”回应“关键问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有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忻州市两级法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

  推动市政府出台《忻州市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与市政府共同举办专题培训班。

  建立行政应诉工作信息通报制度,两级法院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通报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开庭前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强化与行政机关的庭前沟通、跟踪督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拒不出庭的,或者不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法院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忻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郎丽英介绍:“通过多年努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从10%提升到98%,行政机关败诉率由22%下降到12.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用发挥出了积极作用。”

  在山西省委领导、省政府支持下,山西高院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经过充分调研,向省委政法委报送情况报告。省委政法委下发《关于2023年度法治建设考核重要评价指标的通知》,明确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对各市法治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2023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86.19%,同比增长1.18%。

  一份份报告、一条条建议“对症下药”

  董某在某双语学校从事食堂面案工作时,被搅面机绞伤右前臂,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7天。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后,学校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查明,董某所持有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的甲方,人社局提供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中签名的工作单位,与银行明细上显示发放工资的公司,分别为3家不同单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双语学校是董某的用工单位。法院认为,人社局在用工主体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未对争议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其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个别行政机关证据意识不强,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诉讼过程中不充分举证质证,导致行政行为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太原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罗忻昕表示。

  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这些问题,太原中院发出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不准予执行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9大类20项意见建议。两份报告共1.3万余字,其中既有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与担当,又有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的智慧与探索。

  两份司法审查报告受到太原市委有关领导重视,认为其对推动全市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并要求相关单位及县(市、区)落实。

  据介绍,山西高院连续11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连续7年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为维护社会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治理效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撑。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