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该案当事人双方皆系残障人士:男方系肢体残疾,女方系智力残疾,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主要靠低保维系生活。男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女方却提出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仅拒绝离婚,而且拒不配合司法鉴定。
这一案件的几处难点相互交错,几乎形成“死扣”: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必须通过特别程序对其行为能力进行确定。但本案中女方拒绝配合。其次,若女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无法直接参与诉讼,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而该起离婚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正是要与其离婚的男方。最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必须考虑其基本生存问题,若权益无法保障,即便程序合法,也不宜准许离婚。
考虑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决定抓住焦点、抽丝剥茧、逐个突破,争取把案件办扎实,达到“以个案指导类案”的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多次深入当事人所在村组,与村委一起走访调查,并反复与双方当事人亲属沟通了解情况,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鉴于女方拒绝配合司法鉴定的情况,承办法官一方面与女方亲属协调沟通,说服其父母同意作为女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另一方面,与男方当事人释法讲情,劝说其同意给予女方一定的经济帮助。
最终,在承办法官多维度的不懈努力之下,案件迎来了重要转机:男方向女方质押预付了经济帮助金,女方以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同意了离婚请求并事先主动配合做了司法鉴定,不仅离婚诉讼妥善解决,女方的合法权益也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心语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应当审慎判决,既要保障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