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2025-01-10 14:17: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艳飞
 

  为了适当平衡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再社会化利益,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德国于1971年3月18日颁布、后经1984年9月21日修订,并于2024年7月19日最新修正形成了现行《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法》(简称《中央登记册法》,又称《犯罪记录法》)。《中央登记册法》是德国规范犯罪记录的法律规范。根据该法规定,联邦司法局负责管理、储存和更新德国管辖范围内的中央登记册和教育登记册。

  立法内容

  《中央登记册法》对犯罪记录的记载信息、查询制度、消灭制度、法律效果等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犯罪记录的记载信息

  在德国,犯罪记录的载体是中央登记册与教育登记册。该登记册记载较为丰富的犯罪信息,既包括定罪和刑罚,又包括犯罪事实,还包括未决刑事程序事实和其他相关判决信息。《中央登记册法》第3条至第18条规定,下列信息记载于登记册:一是判处刑罚、命令矫正与保安处分、判处刑罚保留警告,或依《少年法院法》第27条的规定判处确定有责但缓科少年刑罚的判决;二是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犯罪日期、判决日期、生效日期;三是刑罚或缓刑考验期、缓刑监管结束时间、缓刑考验监管人的监督与指导;四是法庭判决禁止授予驾驶证及其期满日期;五是行政机关和法庭作出的可执行且不再存在争议的裁定,如禁止持有和购买枪支、弹药的裁定;六是法院和刑事追诉机关基于医学鉴定认为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或患有心理疾病不适合受审,进而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裁定和命令;七是根据德国刑法总则或青少年刑法作出的事后裁定,如刑罚、余刑或矫正与保安处分的事后缓刑。此外,赦免与特赦、执行和剥夺自由的结束日期、法庭作出重新开启诉讼程序的裁定等相关信息也将被记录于登记册。

  犯罪记录的查询制度

  在德国,查询犯罪记录存在两种方式。

  一是申请人申请查询。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自己的犯罪记录,由登记机关向其颁发行为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德国法律管辖的效力范围内居住,申请人应在申报机关处提交查询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德国法律管辖的效力范围外居住,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无论在申报机关提交申请,还是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均不能将行为证明书邮寄给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

  二是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犯罪信息,或基于特定目的强制获取登记册记载的犯罪信息。《中央登记册法》第31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完成主权任务且向犯罪人要求出具行为证明不合适或未成功,国家机关有权获取此人的行为证明。此外,《中央登记册法》第41条规定,国家机关基于履行法定职务的特定目的(如司法目的、保安目的、预防和追诉犯罪),也可查询未在行为证明中予以记载的犯罪信息,但国家机关所获悉的犯罪信息只能基于上述目的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央登记册法》第32条规定,原则上行为证明与登记册记载内容一致,但若依德国《刑法典》第59条作出的刑罚保留警告、依《少年法院法》作出的有责判决、被判处不超过90日额金的罚金刑、不超过3个月的自由刑或刑事禁闭的有罪判决将不记载登记册中。《中央登记册法》第34条规定,对于罚金刑和3个月以下自由刑或刑事禁闭、不超过1年的青少年刑罚,经过3年期限后,有罪判决将不再记入行为证明;其他情况,期满期限为5年。再如,对因涉及妨碍性自主权或对青少年实施性滥用的犯罪而被判处超过1年自由刑或青少年刑罚的有罪判决,经过10年期限后,有罪判决将不再记入行为证明;但是,被判处终身自由刑或被命令保安监督、收容于精神病医院等除外。

  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

  德国犯罪记录消灭存在三种法定事由:

  一是因法定期限届满而予以消灭。《中央登记册法》第46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于不超过90日额金的罚金刑、不超过3个月的自由刑或刑事禁闭、不超过1年的青少年刑罚等,有罪判决经5年予以消灭;对于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1年的自由刑或刑事禁闭,有罪判决经10年予以消灭;因涉及妨碍性自主权或对少年实施性滥用的犯罪而被判处超过1年自由刑或青少年刑罚,有罪判决经20年予以消灭。对于其他情形,有罪判决经15年予以消灭。

  二是因法律变动而予以消灭。《中央登记册法》第48条规定,如果有罪判决中仅涉及一个行为,而其所适用的法律在现在不再判处刑罚,且仅命令为单独的罚款或伴有附随后果的罚款,那么登记机关可根据犯罪人申请而作出消灭犯罪记录的命令。

  三是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命令消灭。《中央登记册法》第49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有罪判决执行完毕且不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登记机关可依申请或依职权而命令予以消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符合消灭条件的犯罪记录,国家将在消灭条件成熟后1年从登记册中删除。在此期间,不允许在查询答复中涉及该记录。

  犯罪记录的消灭效果

  犯罪记录的消灭效果有以下两种:

  一是有罪判决的记录禁止使用。如果有罪判决的记录被消灭或应被消灭,那么不允许在犯罪人面前提及这一犯罪和有罪判决,也不允许对犯罪人不利而使用它。

  二是例外情况下允许使用之前有罪判决的记录。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基于联邦德国或某个州的安全必然需要、之前的诉讼被申请重新记载等。犯罪记录消灭效果是允许犯罪人声称自己未受过刑罚,不得要求犯罪人披露有罪判决的真实情况。

  立法特点

  体现国家利益与犯罪人利益的平衡。为了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德国立法规定,经特定期限届满后有罪判决首先被禁止记入行为证明书,最终从登记册中彻底删除,但被判处终身监禁和命令保安监督或收容于精神病医院的除外。此外,尽管犯罪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关自己的犯罪信息,但为平衡国家利益,立法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法定职务时,基于特定目的,有权强制获取登记册记载的犯罪信息。

  犯罪记录消灭采取“二阶段模式”。第一阶段,即自第一次判决之日起经过特定期限届满后,有罪判决将不予记入行为证明,但仍存在登记册中。第二阶段,即经过特定期限届满后,将有罪判决所记载的事项从登记册中予以彻底删除,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权查询到犯罪记录。犯罪人的权利恢复自然状态,犯罪记录不得再被用于指责犯罪人和作不利于犯罪人的证据使用。

  根据犯罪性质和刑罚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的消灭期限。有罪判决保留在登记册中的期限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所施加的刑罚。一般来说,对于较轻的刑罚,有罪判决的消灭期限为5年或10年,而对于实施特定性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的消灭期限是20年;其他情形的犯罪,有罪判决的消灭期限为15年。同样,对于不记入行为证明的情形,德国犯罪记录法也体现了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严重程度设定不同期限的立法思路。

  体现依申请与依职权查询和消灭犯罪记录。在犯罪记录查询方面,不仅年满14岁的犯罪人均可申请开具关于自己的行为证明,而且国家机关有权依职权查询登记册记载的犯罪信息。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将可以记入行为证明的有罪判决不予记入行为证明。在特定情况下,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命令将记载事项予以消除,即使尚未出现消灭犯罪记录的成熟条件。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