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德国在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同时,着力构建民商事调解制度的法律框架。近年来推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不仅为德国的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跨国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由此增强了德国商业环境的吸引力。
制定统一的调解法
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司法系统经历了一场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通过对“司法”和“正义”两个法律术语的扩大解释,将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功能从法庭诉讼向社会化的纠纷解决方式转移。为了减轻司法机关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压力,调解制度的扩大适用成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在立法层面,德国于1994年6月24日颁布《费用修正法》,规定律师可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向其当事人多收取50%的和解费,以此激励律师参与调解活动的积极性;2000年颁布《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和《民事诉讼法施行法》,通过增设强制诉前法院外调停制度和审前调解程序,对《民事诉讼法》予以修正和完善;2001年颁布《民事诉讼改革法》,引入了强制审前和解辩论制度,促使民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诉前阶段达成和解。
2008年5月,欧盟发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以下简称《调解指令》)。《调解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在2011年5月21日前,依据指令的精神与要求,对本国原有的民商事调解法律、规章和行政规定进行修订或制定新法律,以确保调解方式得到广泛宣传,调解基本原则得到有效遵守,调解程序的保密性、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及调解质量得到切实保障。德国政府经过一系列的准备与审议,于2012年7月正式颁布了《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冲突解决程序法》(以下简称《德国调解法》)。这部法律不仅标志着德国在调解制度建设上的重大突破,也体现了德国对于欧盟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态度。
《德国调解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调解法》涵盖德国民事和商业领域所有形式的调解。该法的制度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调解的定义和调解员的法律地位。《德国调解法》第1条明确了调解的定义,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借助一个或多个调解员的协助,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以求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该条指出调解员是引领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协商,独立、中立且不拥有裁判权限的人士。
强调调解的自愿性和保密性。《德国调解法》强调调解的自愿性,并将其作为执行调解协议的前提条件。同时,该法确立了调解过程中案件信息的保密规则,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程序的所有人都有义务对程序中获得的信息保密,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为转化或执行最终调解协议有必要公开协议的内容;(2)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需要公开保密的信息;(3)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无须保密的事实。
统一调解员的培训、资格认定与相关职责。《德国调解法》对调解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相关职责予以规范和统一。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调解员需依法完成120个小时的调解培训课程,才能够获得认证调解员的资格认定。此后,认证调解员还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修学习,4年内至少应完成40个小时调解培训课程的学习。
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德国调解法》规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且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公证文书或法院判决。如果调解是在诉讼中进行的,可以由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执行调解协议的裁定。如果调解协议是由律师代表当事人达成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具有管辖权的初级法院宣告该协议可以立即执行,其前提是债务人表示愿意接受即时强制执行。
鼓励引导调解的多样化运用。《德国调解法》允许法院将诉讼案件转交给调解法官。调解法官是未被任命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他可以采取包括调解在内的所有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调解法官与调解员的主要区别在于,他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向当事人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当事人在调解法官面前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可以书面记录该协议并使之成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则继续进行法庭程序。《诉讼费用法》规定,联邦各州可以降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法院费用。《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寻求调解或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若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商事调解机构与调解程序
在德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尽管缺乏对“商事调解”的直接法定定义,但德国联邦法律体系对何为“商事交易事项”和“商业纠纷”均有专门的定义。根据《德国商法典》的规定,“商业纠纷”是指基于商业交易事项而对商事主体提出的索赔。
在德国,有两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全国性商事调解机构:(1)商业调解与冲突管理协会。该协会的成员主要是知名商业律师事务所和商业组织的律师,其核心目标在于推广商事交易中调解机制的运用,提高商事主体对适用调解方式解决商业纠纷的接受度。(2)德国商业调解协会。该协会致力于为机构和个人调解员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和调解培训。此外,该协会还积极参与制定全国性的商业调解员行为准则、商业调解操作指南以及诉讼外纠纷解决条款的范本,致力于提升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在独立运行的商事调解机构之外,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也会向其成员提供调解服务。例如,德国税务顾问商会和德国医疗协会为其会员提供税务纠纷和医疗纠纷的调解服务。德国仲裁协会与全国范围内的79个工商会合作,为其成员提供专业的商事仲裁与商事调解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商事调解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规范体系,体现出独特的制度优势。商事调解程序在灵活性和便捷性方面远超诉讼和仲裁,一般仅需1至2天即可完成,且前期准备时间相对较短。与仲裁费、诉讼费相比,调解费用较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调解一般由当事人主动发起,也可经法院建议而启动。当事人如果选择由某一调解机构调解,必须遵守该机构制定的调解规则。调解员由当事人选任,或由调解机构指定。一般的民事调解无须律师代理。不过,律师通常会出席商事调解,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
多数调解都遵循以下五个步骤:(1)签订提交调解的协议,在协议中列明调解的程序大纲及时间安排、付款等问题。(2)双方从各自的角度简要介绍争议的过程以及他们认为需要解决的问题。(3)调解员开始探索各自的“真正利益”。(4)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探讨并协商解决争议问题的可能方案,以求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5)调解以书面协议结束。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
调解的费用通常由双方分担。据统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比例大约为80%。拒绝参与调解不会带来任何费用制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法官主持的调解不收取额外的调解费。
【本文系2023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商事调解的专门立法与制度创新”(项目批准号:FJ2023BF04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