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人在购车前会借他人车辆“练手”。借出去的车辆倘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担责吗?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5月4日,小张通过小杨向其朋友小刘借用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学驾驶。在小张的请求下,二人碍于情面陪同小张驾车外出,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三人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小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车主刘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住院时间共计99天。后经相关机构鉴定,其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8761.42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小张将车主小刘诉至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无证驾驶”遭受人身损害存有明显过错,而被告小刘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明知小张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仍然向其出借车辆,主观上放任风险发生,故被告应当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定小张承担70%的责任,被告小刘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判决小刘承担赔偿68628.4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张作为机动车驾驶者,应当在取得合法合规的机动车驾驶证后,驾驶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但小张未取得合法合规的机动车驾驶证,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小刘作为机动车所有者,出借车辆前,应当检查车辆确保使用性能良好,也应当充分了解借车人是否有驾驶证、身体状态是否可以安全驾驶等,但其明知小张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借给小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小刘要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