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合计三百六十万元 三男子获刑罚
2024-10-30 11:00:05
中国法院网讯(何立琦 刘佳丽)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发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薛某原本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公司,在2020年9月、2021年3月期间,薛某与麦某存在羊肉购销合作。2020年12月,薛某为拖延麦某的羊肉购销款,要求麦某为其提供英吉沙县域内的购销发票,麦某为能尽快结算购销款,便按照薛某要求,联系了英吉沙县某鲜肉行负责人买某,后买某收取了薛某的好处费,在与麦某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该畜牧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提供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委托被告人麦某为其虚开发票。被告人麦某受被告人薛某委托,在与被告人买某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制造资金流转假象,其中被告人买某虚开发票金额为360万元,均系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薛某、麦某、买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