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2024-11-06 09:48: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优 孙光然
 

  “法官,我们学校有两个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发生了纠纷,协商了几次都没有协商好,你能帮我们看看这件事怎么调解吗?”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主动介入并成功化解一起涉未成年人侵权纠纷,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各方好评。

  2024年5月,某小学一名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不慎将同班的另外一名学生撞倒,导致其牙齿受伤。双方父母因损失赔偿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尽管学校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为此,学校向辖区法庭咨询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解到该事件情况后,法庭主动介入,建议学校再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同时由法庭参与调解,以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随后,法庭干警在学校的组织下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深入沟通,详细了解了事件经过和各方当事人的诉求。

  掌握双方分歧点后,法庭干警结合案件情况向学生家长释法说理,并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法律知识,强调了未成年人在校园侵权中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最终,在法庭干警耐心细致劝导下,双方家长达成一致,签订了和解协议。学校也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