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已实行近三十年。为切实提升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11月4日上午,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对现行仲裁法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对仲裁法作出45处调整,新增15个条文,修改30个条文,幅度较大,主要涉及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包括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等;提高仲裁公信力;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
草案对进一步提高仲裁公信力“着墨”较多。首先规定,应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强调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同时规定,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恰当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仲裁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仲裁员应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信息;在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方面,草案增加规定,“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及“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可担任仲裁员,规范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明确仲裁员(法律类)应当参加统一职前培训,强化仲裁委员会动态审查仲裁员聘任资格的义务;为强化仲裁活动主体的诚信义务,防范虚假仲裁,草案明确,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
据介绍,自仲裁法1995年实行以来,我国共设立282家仲裁机构,仲裁员6万余人,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8万多亿元,当事人涉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