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蔺颖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定抚养与赡养义务不存在互为前提条件的因果关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小张系老张之子,且系唯一子女。2023年4月至9月,老张被诊断患有胰头恶性肿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计33665.07元,小张垫付9005.74元医疗费。老张目前在江苏省如皋市生活,小张在江苏省靖江市生活。老张起诉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承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每月探望其一次。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小张系老张唯一子女,现老张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难,需要子女的照料,身为儿子的小张,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法院结合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张负担老张生活费1000元/月,支付自付医疗费24659.33元。
同时,法院认为,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考虑老张当前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分开居住的情况,对老张要求小张每月探望一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小张认为在其未成年时,老张未对其尽到抚养义务,且老张已经再婚,其不应承担赡养责任。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老张是否再婚亦不影响小张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南通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但两者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对向性关系,更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本质因身份关系而产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种等价有偿关系。
法律是保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以依法维权,但法律不支持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体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婚、再婚而受影响。同时,赡养不仅是物质上的帮扶,更应当是情感上的陪伴和关怀,“常回家看看”不应只是一句空话,更应落实到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