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既是一个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实施乃至法治建设的大问题,也是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乃至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所关注的“难”问题。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严格公正司法”这一人民法院主责主业,继往开来,传承创新,多维度多路径地做深做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202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围绕“融会贯通做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好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集体学习研讨时强调,“严格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正是立足于这一工作指导思想,张军院长多次强调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重要性。今年9月9日,张军院长在国家法官学院2024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又专门做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的精彩授课。裁判文书说理既是一个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实施乃至法治建设的大问题,也是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乃至中央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所关注的“难”问题。笔者认为,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严格公正司法”这一人民法院主责主业,继往开来,传承创新,多维度多路径地做深做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立足“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理念抓紧出台辅助配套规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于主客观多种因素的考虑,《指导意见》总体上仅对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与价值、内容与原则、类型划分、繁简分流、样式要求、规范援引、辅助论据、表达方式、语言规范、评价机制、保障机制等作出了较为宏观的总则性规定,而未能对刑事裁判文书说理、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行政裁判文书说理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不过,《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作了如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显然,要让宏观性、指导性、总则性的《指导意见》落地见效,既需要抓紧制定出台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指南,还需要出台一系列辅助性、配套性的制度规范文件。例如,《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以下问题尚未取得共识:如何界定与区分“法理”和“法律学说”(即通行学术观点);“法理”是客观的、“法律学说”是主观的,还是两者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法理”是何种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何种情形下可作为裁判依据;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要遵循哪些原则、确立哪些运用标准,遵循哪些程序、采行哪些方法、可否援引域外法律学说、可否采用脚注等等,均不乏分歧与争论。又如,《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可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来论证裁判理由,但是个案裁判文书在援引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方式、位置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做法。这些均需要出台细化的辅助配套文件来加以统一规范。
立足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理念抓紧制定科学的量化标准。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这些规定的目的与意图在于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与评价、评查机制,改变既往偏于定性和“估堆”式评价做法,采行兼顾定量与定性、“可感”式评价做法,更好地激励和促进法官裁判说理。
从既有公开文献来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只是间或进行过裁判文书说理的小样本实证分析。这样的小样本实证分析,一方面,其所得出的结论(例如,长时间段内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升降水平)究竟有多大的代表性(立足于全国法院某时间段的全部或者某领域全部裁判文书)不无是个疑问;另一方面,对其所面对的裁判说理现状的形成原因及其影响机理的分析亦更多地停留在简单的“原因素描”或者简化的“结论或者论断”之上,尚缺乏基于大数据实证分析的严谨推理过程(例如因变量与自变量之间的影响关系,各种影响因素的原因力大小,等等)。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存储等信息技术的面世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推进,确实有必要研究制定科学的裁判文书说理评价机制与体系,并选取较长时期的全样本或者大样本,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针对前述“原因”或者“因素”与裁判文书说理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较长时间段内的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变化态势等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进而得出更为透视化的量化评估报告和更加准确的实证结论,亦即让大数据回答:裁判文书说理有无进步、有多少进步、哪些领域(例如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行政等等)或者环节(证据审查判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等)有进步,哪些因素或者原因制约着以及多大程度地制约着裁判文书说理的进步。
立足系统集成理念抓紧促推“库网”一体融合建设。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形势的日益发展、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越来越多的新需求与新期待,人民法院面临的办案任务,无论是数量、还是时限抑或质量,均变得越来越具挑战性和压力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地通过制发相关规范性文件、推出有关改革性举措等来加以应对,当下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相关新举措是建设“一库一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和“法答网”)。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以下方面为类案检索制度进行了“赋能”“加持”和“背书”,必将直接或者间接地促进《指导意见》的落地见效:一是扩大了“应当参照”的案例范围,即从原有的指导性案例扩大到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无论是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还是2018年6月13日施行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第十三条规定,抑或2020年7月15日制发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均限定于指导性案例,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则包括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二是扩大了“质量评查内容”,即不仅将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外,同时把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作出裁判的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三是调整了类案检索的顺序。《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在形式上提升了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参考案例的“效力”属性,即处于指导性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典型案件及生效裁判案件之间,进而检索类案的顺序宜调整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五)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立足“以实践为导向”的理念抓紧健全完善高效的互动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决策部署,无疑为学术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提出了一项重要的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和广泛探讨。仅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来说,有必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重视成文法体系下判例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尽管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成文法系法官还是判例法系法官办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思维与推理模式均存在系列相同点,但亦呈现出诸多差异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但基于目前案例教学法的欠缺和法官陌生于判例法思维及判例制度运行知识技能(例如,先例规则的提炼技术、类似案件的区别技术、先例规避技术、先例否决技术等等),使得目前法官不愿用、不会用、用不好指导性案例来进行释法说理。
二是要促推法律评注的编纂。编纂法律评注是促进学术界与实务界交流、形成法学共识与法律通说的重要平台与方式。裁判说理质量的高低势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进而关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或者裁判规则的提炼,最终亦会影响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评注的质量水平。
三是要强化运用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进行释法说理。只有学术界与实务界双方建立了高效的互动机制与沟通平台,方能更好地指导法官运用法教义学的通说进行释法说理,更多地产出优秀判决。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