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审判管理中的“反管理”问题
2024-11-01 08:57: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卫 来文奇 胡保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对指标优化、精简。国庆假期后的第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主持新指标体系施行后的首次审判数据会商,要求“要把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融入日常,坚决摒弃‘唯数据论’等错误做法,向审判管理要案件质效。”张军院长在之前的辅导报告中反复强调审判管理工作,明确指出:“司法审判工作乃至法院其他方面工作中的很多问题,都能从审判管理方面找到原因”。在抓审判管理工作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审判管理中的“反管理”问题,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深刻反省、对照检查、及时整改,努力确保审判管理工作科学运行。

  自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全面运行以来,在指标体系这一“风向标”的指引下,全国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逐渐向好,有些相对薄弱法院的审判质效提升尤其明显,绝大部分指标数据优于或进入合理区间。在指标数据大幅提升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不能仅仅沉浸在数据好看的表面现象中,还应时刻警惕审判管理工作异化的现象,真正解决“反管理”问题。

  第一,应警惕“看指标数据多、看审判质效少”的现象。指标数据是审判质效的反映,指标数据基于大数据模型,主要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省级法院辖区内的各项审判数据进行汇总。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进行数据会商,分析指标数据,发现质效问题,找出提质增效的举措。根据伯努利大数定律(由瑞士数学家伯努利提出的概率论定理——编者注)样本数据越多,结论就越接近真实的概率分布;反之,样本数据越少,结论越不符合真实的概率分布。相比单个法院,省级法院辖区内整体审判数据较多,指标数据更加接近真实的概率分布。但是,将指标体系简单地套用到某一层级或某一个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上,特别是收案量相对较少的法院,就可能存在指标数据失真的情况。此时,单个法院不能盲目地与其他法院进行横向比较,更需要对本院近年来的指标数据进行纵向对比,深入分析审判质效变化情况,特别要深度检视诉前调解和实质性化解矛盾工作,弄清楚审判质效是否真实提升以及提升的程度。

  第二,应警惕“看指标达标率多、看指标类型少”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指标体系确定18项指标,以“案-件比”指标为核心,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全面评估审判质效。需要注意的是,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有轻重之别。对于审判工作来说,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快必须以好为基础”,应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的原则。具体到整体指标中,不宜简单地看指标达标率,即简单地比较进入合理区间的指标个数。更需要从指标类型上看法院审判质效情况,同样的指标达标率,质量指标偏好的法院质效要优于效率指标偏好的法院质效。

  第三,应警惕“看单个指标多、看关联指标少”的现象。指标体系的优化尊重司法规律,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18项指标的导向具有一致性,从终极目标来讲,就是“抓前端、治未病”,将法院工作融入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中,避免我国成为“诉讼大国”;从当前追求来讲,就是“抓末端、治已病”,在每一个环节求极致,做实做细做好审判工作,在当前程序中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后续的衍生诉讼。在同一目标指引下,18项指标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例如,二审开庭率指标反映二审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审实质化水平。一般情况下,提高二审开庭率会提升案件质量,即二审开庭率和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申诉申请再审率等质量指标会同步变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二审开庭率提高,但是关联指标没有同步趋优,就要关注二审开庭情况,着重检视庭审实质化程度,审查是否存在开“形式庭”“走庭”等反管理现象。还有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和审限内结案率两个指标也有关联,如果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大幅趋优,同时审限内结案率稍微趋劣,则属于正常现象,因为清理积案会对效率指标产生影响。

  第四,应警惕“看指标数据多、看指标内涵少”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指标体系的18项指标对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考核,指标数据优于或在合理区间内即为达标,劣于合理区间即为不达标。指标数据一般由分子和分母构成,指标数据的变化与分子、分母的数据变化都有关系。在看指标数据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警惕盲目追高指标数据。指标数据之所以设定合理区间,而不是百分制赋分,就是为了防止一味地追高。以上诉率为例,指标导向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上诉率只要进入合理区间即可,不能硬性压减上诉案件,更不宜设置层层障碍阻挠上诉。恰恰相反,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应予以充分保护。二是警惕指标数据的短期异动。指标数据进入合理区间后还要检视原因,到底是指标分子的变小还是指标分母的变大,以“案-件比”指标为例,“案-件比”指标进入合理区间后,不能置之不理,还要重点关注下是“案”少了还是“件”少了。如果通过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案”变化不大,由“案”衍生的“件”变少了,指标值优化,这是良性循环;如果一定时期内“案”多了,因时间滞后的“件”尚未发生,虽然指标值在短期内优化了,但是切不可沾沾自喜,反而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努力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减少因大量的“案”而衍生的大量“件”。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