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的征程上,我们应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通过司法实践的反复磨砺与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自身的司法能力,以更好地适应人民司法事业的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应围绕这个目标,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确保公正规范高效廉洁司法。从法官判案的角度讲,逻辑、经验和智慧可看作是一名合格的成熟法官必须具备的三种基本特质。
逻辑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基本审判方法。这一方法即通常所说的“三段论”,以具体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法官需根据相应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由此得出裁判结果。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会有若干个“三段论”式的法律逻辑推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是确保裁判正确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职业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逻辑规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和关联性,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常面临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法律的正确实施需要依赖精通法律的法官进行专业解释。其次,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法官必须运用证据方法来认定证据、还原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并作出正确裁判。这一过程必须采用法律逻辑推理方法,这是确保裁判公正、可靠的必然要求。
依循“三段论”进行逻辑推理,主要包括明确请求权基础或法律关系、行为构成要件,查明案件事实,将案件事实归入相关法律条款,以及推理并得出结论等几个主要步骤。其中,查明案件事实往往是最具挑战性的环节,尤其是在事实复杂的案件中。有些待证事实可能因证据问题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这些事实对于正确裁判至关重要。由于法律事实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重合,法官只能通过证据认定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当事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往往对事实真相心知肚明。然而,出于诉讼策略考虑,有些人可能选择“真话不全说”,甚至可能会有极少数人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还有一些当事人可能因缺乏证据或证据灭失而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这一证据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时,他们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然而,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运用证据规则认定证据、还原事实。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引下,更清晰、直接地接近案件事实真相,为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奠定坚实基础。这要求法官要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或行为构成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意识地梳理、认定相关证据,并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以提高庭审效率,提升案件事实认定的精准性。虽然法官判案并非仅靠“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但轻视甚至否认逻辑规则对于法官判案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对司法实践也是极其有害的。
经验是法官在日常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社会知识、人生阅历、法律技巧。法官要遵循“三段论”式的逻辑规则进行司法审判,逻辑推理虽是法官判案的基础手段,但这一过程远比想象中复杂,其中有两大关键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案件事实所处的社会生活是动态多变、复杂多样的,为确保法律与社会现实保持紧密关联,避免脱节,法官需对法律作出符合时代特征、顺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合理解释。其次,作为逻辑推理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受限于多种因素,有些往往难以彻底查清,面对这些难题,单纯依靠逻辑推理或许力不从心。此时,法官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积累的社会知识等经验便显得尤为重要,甚至能起到关键作用。
法官经验的积累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实践锻炼、主动学习、不断磨砺挑战以及深刻的内心体悟。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对经验的运用需灵活变通,因案制宜、因人而异,切忌墨守成规、盲目自信,更不可将经验绝对化,以免陷入经验主义的误区,导致擅断误判。
智慧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面对案件时所展现的综合能力。智慧体现在法官能够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重维度,对当事人间的利益进行深刻而实质的权衡,力求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智慧不仅是法官高超司法能力与全面综合素质的集中彰显,更是其专业造诣与精神境界的双重反映。
法官作为社会冲突的调解者,通过运用司法程序裁决纠纷、化解矛盾。面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利益冲突的尖锐性,法官在处理高度疑难复杂的案件时,往往会面临左右为难的抉择,此时,制定一个既合法又合情合理,且能在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上实现统一的裁判方案,无疑是对法官智慧与能力的极大考验。
智慧并非单纯的知识累积或技巧掌握,而是一种综合运用所学、所知、所能,以深刻洞察、精准分析、明智判断与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法官应当不懈追求并努力达到的工作境界。智慧源自深刻的认知与丰富的实践,而智慧的累积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过程,唯有厚积薄发,方能显现其真正价值。
要实现知识向智慧的转化,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立现代化的审判理念,要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法治担当的宗旨;其次,要善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中,使情理法相互交融,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应对司法难题;再次,熟练掌握并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秉持正义之心,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灵活穿梭,构建准确自洽、广受认可的法律论证。
对于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的法官而言,在司法实践中,逻辑构成了坚实的基础,经验则是不可或缺的助力,而智慧则是这一过程的升华与精髓,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若法官在判案时忽视逻辑,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效力与尊严;若法官经验尚浅,可能会因处理不够成熟而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赖,进而削弱办案的实际效果;若法官缺乏智慧,面对复杂的司法难题时,便可能陷入困境,束手无策。同时,若仅仅依赖逻辑而忽视其他因素,将导致机械司法,缺乏人文关怀与灵活性;若仅凭经验而忽略逻辑,则可能陷入经验主义的窠臼,甚至滑向法律虚无主义的边缘;而脱离逻辑与经验,智慧便无从谈起。因此,法官的逻辑思维、实践经验与司法智慧,共同构成了司法能力的全面内涵与外在表现。
在新时代的征程上,我们应秉持追求卓越的精神,通过司法实践的反复磨砺与自我提升,不断完善自身的司法能力,以更好地适应人民司法事业的新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