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协议约定由某一法院进行处理。如果某一个体工商户在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有效的管辖协议后,被依法注销,则该管辖协议该如何适用?
2019年3月,佛山市三水区某五金加工厂(经营者赵某,乙方)与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制品厂(甲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材料或产品,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某五金加工厂于2023年5月登记注销。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赵某向其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制品厂向其支付加工费58万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赵某原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某五金加工厂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制品厂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约定了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指合同签订时佛山市三水区某五金加工厂或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制品厂所在地人民法院,而非起诉人赵某现所在地人民法院。现赵某以其所在地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协议管辖法院起诉,与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
据此,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依法裁定对赵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后,起诉人赵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约定管辖条款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指向性内容。实践中,在签订管辖协议之后,当事人为了自身的目的而变更约定地址的行为时有发生,若约定的地址随着实际地址的变更而发生变化,则必然导致管辖规则的混乱。
本案中,在管辖协议签订时,不管是佛山市三水区某五金加工厂作为原告起诉,还是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制品厂作为原告起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不是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自治,确保其最初的目的得到实现。即便在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的居住地或注册地发生了变化,导致其原本约定的法院管辖区域发生改变,这种变化也不影响其签订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效力。这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和诚信原则的尊重,确保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达成的共识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