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行攀爬至楼顶坠亡,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2024-08-21 10:25: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淑清
 

  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经营场所之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若员工自行攀爬至楼顶坠亡,用人单位应否对员工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梁某系某公司的员工,其在非工作时间,自行通过某公司宿舍楼的盖板到楼顶,随即从楼顶上坠落身亡。该宿舍楼顶盖是钢板材质,在上楼顶墙壁处张贴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攀爬”的提示。之后,某公司与梁某的配偶黄某达成协议,由某公司给予梁某方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慰问金共10000元,梁某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梁某的法定继承人因向某公司主张赔偿未果,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从某公司的行为与梁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某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原告主张某公司的宿舍楼在工地内,楼上没有防护措施,未能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对梁某的意外死亡存在过错。

  本院认为,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非工作时间自行攀爬到某公司顶楼处,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某公司通往宿舍楼顶处设置有盖板,且在上楼顶墙壁处张贴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攀爬”的提示,故某公司已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经营场所之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其对梁某的坠楼身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某公司在事后积极与原告协调补偿等事宜,给予了原告一次性困难补助及慰问金共计1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条件,即在合理限度内为在其经营场所之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若用人单位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员工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东利